莆田市秀屿区暖意大药房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林燕晶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50305MACC9X0U40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顶峰街62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莆市监处罚〔2024〕11040008号
经查,当事人已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核准在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顶峰街620号从事药品经营。因“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顶峰街620号”的房屋租赁期满,当事人于2024年10月23日起将药品寄存到位于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兴秀路1169号中晖商业广场北区3号楼101号的莆田市秀屿区时臻大药房有限公司内。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经营地址,通过其京东网店“莹缪坊大药房旗舰店”继续销售银花芒果片等药品,并在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兴秀路1169号中晖商业广场北区3号楼101号打包发货。当事人已售出保和丸等八种药品55单共6523.29元。当事人未售的保和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44021128,生产日期:2024.09.19)1盒(售价为26.9元/盒)、复方氨酚烷胺胶囊(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46020636,生产日期:2024年02月22日)2盒(售价为14.02元/盒)、疗癣卡西甫散(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93255,生产日期:2024年05月02日)6盒(10.17元/盒)、除湿止痒软膏(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103068,生产日期:2023.11.10)8盒(售价为35.67元/盒)、小青龙合剂(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61020495,生产日期:2024.02.19)2盒(售价为16.17元/盒)、补肾强身胶囊(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2021240,生产日期:2023年09月12日)5盒(售价为14.21元/盒)、银花芒果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80642,生产日期:2023/12/10)2盒(售价为16.1元/盒)、咽立爽口含滴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25286,生产日期:2024.06.13)1盒(售价为25.6元)等八种药品在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兴秀路1169号中晖商业广场北区3号楼101号被本局现场查获,未售部分药品的货值金额为526.51元。故当事人未经批准变更许可事项继续开展药品经营活动的货值金额为7049.8元,违法所得为6523.29元。当事人无法提供2024年10月23日-11月3日期间药品的销售记录材料。当事人已下架了京东网店内的药品。
-
-元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06
2
莆市监处罚〔2024〕04090001号
经查,当事人在其京东网店“芙尹汇大药房旗舰店”、“漫莲依大药房旗舰店”、“黎焕香大药房旗舰店”销售的同一款“多肽抗皱精华霜”的商品网页均发布含有“补回胶原蛋白更快”等内容广告,上述3个商品网页广告除了商品标题外,商品详情网页相同。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广告内容的证明材料,上述广告内容系当事人为吸引消费者购买虚构的。当事人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后,通过3个京东网店后台自行发布上述内容广告。当事人发布上述商品网页广告的广告费用为300元。上述内容商品网页广告的广告主、广告发布者为当事人,广告经营者为自然人无法追溯。
当事人在其京东网店“漫莲依大药房旗舰店”、“黎焕香大药房旗舰店”销售标题为“口珍舒 口腔溃疡液体伤口敷料0.3ml*5支 口腔溃疡棒”商品网页发布含有“口珍舒 口腔溃疡液体伤口敷料”的标题及产品图片等广告内容,当事人仅购进5支“口珍舒 口腔溃疡液体伤口敷料”,之后实际发货商品为消毒液“苍珍口腔抑菌液”。当事人为了蹭医疗器械产品“口珍舒”液体伤口敷料的热度,以虚假的标题和产品图片进行宣传。当事人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后,通过2个京东网店后台自行发布上述内容广告。当事人发布上述商品网页广告的广告费用为300元。上述内容商品网页广告的广告主、广告发布者为当事人,广告经营者为自然人无法追溯。
警告|罚款(2400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400.00元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1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23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莆田市秀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