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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普仁医药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玉杰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502MAC9T61G91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庆和镇加福仓村中心街东侧00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通科市监处罚〔2025〕110号
当事人于2023年5月29日从天津和治恒昌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涉案批号230201乐赛仙牌醋氯芬酸胶囊,购进20盒,购进单价为4.49元/盒。购进总金额=购进单价×数量=4.49元/盒×20盒=89.8元。 上级交办案件线索中所附《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20240425、2024FY0001)中显示,检验名称:醋氯芬酸胶囊,规格为50mg×12粒/盒,生产企业为陕西恒诚制药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30201,生产日期为2023/2/11,有效期至2025/1/31。检验结论:双氯芬酸不得过醋氯芬酸标示量的0.4%,检查结果2.8%,本品按照《中国药典》2020年版二部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 销售情况为有2盒售价18元/盒,其他18盒销售价格为5元/盒,总共销售20盒,全部销售完毕。销售总金额=销售单价×数量=18元/盒×2盒+5元/盒×18盒=126元。 需要说明的是,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违法所得”问题的批复》(国食药监法〔2007〕74 号)明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是指“售出价格与购入价格的差价”(注:此第八十一条与 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相对应),认定当事人销售涉案劣药的违法所得=销售总金额(126元=销售单价×数量=18元/盒×2盒+5元/盒×18盒)-购进总金额 (89.8元=购进单价×数量=4.49元/盒×20盒)=36.2元, 综上所述,当事人违法所得36.2元。 依据检验报告和调查的事实,认定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属实。
以上证据证明通辽市普仁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和第三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规定。
-元
通辽市科尔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1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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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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