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水江市欧阳文家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欧阳文家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31381MA4M374N3G | 所属地区:湖南省 |
| 企业地址:湖南省娄底市冷水江市铎山镇岩口村1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冷市监处字〔2023〕29号
2023年5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销售商品时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2023年4月10日我局就当事人的该违法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文号:冷市监责改字〔2023〕5-024号),要求当事人于2023年4月28日前改正该行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5月4日,本局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月30日通过网上订货的方式,从网上购进的“白象”麻辣香锅牛肉面,(规格:净含量:面饼+配料135克,面饼100克/桶),“康师博”爆椒牛肉面,(规格:净含量:面饼+配料103克,面饼85克/包),“韩式”火鸡拌面,(规格:净含量:面饼+配料133克,面饼110克/包),置于其经营场所货架上出售,在货架上销售时未明码标价。其中“白象”麻辣香锅牛肉面购入12桶,购货单价4.2元/桶,已5元/每桶价格,销售8桶,销售金额40元;“康师博”爆椒牛肉面购入24包,购货单价2.5元/包,已3元/每包价格,销售16包,销售金额48元;“韩式”火鸡拌面购入24包,购货单价2.5元/包,已3元/每包价格,销售19包,销售金额57元。已销售金额145元。2023年4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冷市监责改字〔2023〕5-024号)要求当事人2023年4月28日前予以改正。2023年5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进行复查时,发现当事人仍然未改正销售商品时未明码标价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 2023年5月8日,当事人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照片打印件二份二页;
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
证据二、2023年5月8日,当事人提供的经营者欧阳文家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页;
证明经营者欧阳文家的公民身份。
证据三、2023年4月10日、2023年5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共二份六页、2023年5月8日对当事人经营者欧阳文家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四页;
证明:第一、当事人所销售的商品未明码标价的事实;第二、当事人所售商品的进货数量和销售金额;第三、本局执法人员已经责令当事人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限期改正。
证据四、2023年4月10号,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冷市监责改字〔2023〕5-024号)以及送达回证二份二页;
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商品时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责令改正,要求当事人限期予以改正及当事人签字收到的事实。
证据五、2023年4月10日、2023年5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拍摄的图片和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图片打印件三份十四张;
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销售的商品未明码标价的事实。
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证据四、证据五经当事人签字认可。以上证据都符合法定要求。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2.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2000.00元
冷水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