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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阳县宝贝妇婴用品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曹仁山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121MACUNWJK3P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双流镇永兴路(新大街)6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开市监处罚[2024]177号
当事人曹仁山(开阳县宝贝妇婴用品店)于2024年7月22日以开阳县曹仁刚母婴用品店的名义从贵阳市观山湖区西南商贸城仓库B区11栋名称为贵州众弘商贸有限公司的经销商购进辽宁金鸿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5月6日生产的金领冠牌曜护婴儿配方奶粉1段15桶(赠品)净含量/规格130克,产品标准号GB10765-2024,保质期2024年5月5日止,购进后以30元/桶的价格销售了13桶,至案发时余下的2桶已经超过保质期限的奶粉其中1桶已经销售给消费者食用退还回来的,另1桶系当事人作为试用品自己食用的,以上产品货值金额30元/桶×2桶=60元,由于购进时属于赠品,没有进货价格,所以销售金额作为违法所得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30元/桶×1桶=30元。 本案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员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本案尚不构成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7月31日对曹仁山(开阳县宝贝妇婴用品店)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7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属实。 2.2024年8月5日,对消费者胡明的询问笔录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购买奶粉的支付凭证1份,证明曹仁山(开阳县宝贝妇婴用品店)销售了超过保质期奶粉并且已经食用的事实。 3、对当事人曹仁山(开阳县宝贝妇婴用品店)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奶粉的进货情况、销售情况以及销售超过保质期奶粉的事实。 4、4.2024年7月31日,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制〔2024〕106号1份,证明曹仁山(开阳县宝贝妇婴用品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奶粉)的事实。 5、2024年8月6日,当事人曹仁山(开阳县宝贝妇婴用品店)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登记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曹仁山(开阳县宝贝妇婴用品店)主体资格合法和身份真实性的事实。 6、2024年8月6日,当事人提供的辽宁金鸿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贵州众弘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进货单据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曹仁山(开阳县宝贝妇婴用品店)严格履行了奶粉的进货查验记录的义务。 7、2024年8月7日,当事人曹仁山(开阳县宝贝妇婴用品店)向我局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减轻处罚申请书1份、开阳县冯三镇安坪村出据的经济困难证明1份,证明曹仁山(开阳县宝贝妇婴用品店)发现问题后及时加以改正,并向我局提出减轻行政处罚。
罚款0.6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6000.00元
贵阳市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