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华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杜干华 | 注册资本:508.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20982550228413R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盐城市大丰区西团镇西灵村村部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4-01
(2025)苏0904民初172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韦**,奚*,奚**,朱**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盐城华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丁**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2
2024-06-26
(2024)苏09民终340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王*,王**,王**
盐城华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4-04-12
(2024)苏0981民初152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王**,王**,王*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盐城华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刘**
东台市人民法院
4
2023-04-07
(2022)苏0982民初2221号
合同纠纷
盐城智合机械有限公司,顾*
杨*,盐城华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杜**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2-11-10
(2022)苏0982民初2221号
合同纠纷
盐城智合机械有限公司,顾*
杨*,盐城华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杜**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2-11-09
(2022)苏0982民初2221号
合同纠纷
盐城智合机械有限公司,顾*
杨*,盐城华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杜**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2-09-19
(2022)苏0982民初2221号
合同纠纷
顾*,盐城智合机械有限公司
杨*,杜**,盐城华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2-08-22
(2022)苏0982民初2221号
合同纠纷
顾*,盐城智合机械有限公司
杨*,杜**,盐城华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9
2022-07-11
(2022)苏0982民初2221号
合同纠纷
顾*,盐城智合机械有限公司
杨*,杜**,盐城华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10
2022-06-28
(2022)苏0982民初2221号
合同纠纷
盐城智合机械有限公司,顾*
盐城华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杨*,杜**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大丰交路执﹝2025﹞317号
2025年11月06日14时30分,我局执法人员在江苏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管理系统查询到盐城华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苏JW5358(黄)重型自卸货车2025年10月25日存在违法超限运输行为被盐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大丰大队处罚,苏JW0735(黄)重型自卸货车2025年10月25日存在违法超限运输行为被盐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大丰大队处罚。2025年11月07日09时30分,当事人盐城华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杜干华到盐城市大丰区常新北路6号(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西一楼)办公室接受我局执法人员调查。经调查,苏JW5358(黄)重型自卸货车于2025年10月25日10时45分在228国道3156公里被盐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大丰大队查获并处罚,根据《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该车核载31吨,实载41.7吨,检测结果为超载量10.7吨,超限超载比例34.52%。苏JW0735(黄)重型自卸货车于2025年10月25日16时16分在228国道大丰超限检测站被盐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大丰大队查获并处罚,根据《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该车核载31吨,实载43.34吨,检测结果为超载量12.34吨,超限超载比例39.8%。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苏JW5358(黄)重型自卸货车、苏JW0735(黄)重型自卸货车的运输行为为违法超限运输。经江苏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管理系统查询,盐城华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所属货运车辆总数为15辆,其中有货运车辆(不含挂车)15辆,在2025年4月14日到2026年4月13日的统计周期内,盐城华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1年内超限运输车辆为2辆,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达到本单位货运车辆(不含挂车)总数13.33%,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
责令停业整顿3日
0.00元
盐城市大丰区交通运输局
2025-12-19
2
﹝苏盐大﹞应急罚﹝2025﹞33号
你(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针对驾驶员的违章行为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未有效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本岗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你(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针对驾驶员的违章行为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未有效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本岗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决定给予人民币五十五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50000.00元
盐城市大丰区应急管理局
2025-12-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