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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诚闽中海石油有限公司屯留恒山加油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牟大隆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140424MA0H9N5G7E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上村镇积石村村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税稽罚﹝2026﹞19号
临汾市诚闽中海石油有限公司屯留恒山加油站--其他违法--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其他违法--
对你单位所偷税款增值税203104.4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108.69元、企业所得税55177.94元,分别处以1倍的罚款,共计265391.04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山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八)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次日起九十日内仍未改正的,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华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第3号)序号10,“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违法行为,第二项裁量基准“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未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以及《华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裁量基准》施行前发生且税务机关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按照原规定处理,但按照《裁量基准》处理有利于税务行政相对人的除外”的规定,对你单位未按规定设置账簿的行为处以1000元罚款。
266391.04元
国家税务总局长治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6-06-01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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