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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吉迩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波洋注册资本:4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403000882643681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沙浦社区洋涌工业区二路1号A栋综合楼三201及整栋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1-09
(2025)粤0306民初66518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
2025-12-02
(2025)粤0308行初6499号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3
2025-11-25
(2025)粤0306民初44913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4
2025-10-14
(2025)粤0306民初41587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5
2025-09-09
(2025)粤0306民初28119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6
2025-07-10
(2025)粤03民终22458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5-07-04
(2025)粤0308行初2187号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8
2025-01-20
(2024)粤0306民初37796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9
2024-10-16
(2024)粤03民终15641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10
2024-01-26
(2023)桂08民初39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深圳市吉迩科技有限公司
曾**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1-24
(2024)桂民终608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曹**
曾**
裁判文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2-22
2023-12-13
(2023)粤0306执22165号
其他案由
深圳市吉迩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吉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项**;深圳市;项**;深圳市宝安区鲁比电子厂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3-05-19
2022-12-21
(2022)粤0106民初15413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深圳市吉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3-05-19
2022-12-21
(2022)粤0106民初15415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深圳市吉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2-10-19
2022-06-08
(2022)粤0306执保4484号
民事
深圳市吉迩科技有限公司、陈**等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310000.00元
执行案件
5
2022-10-19
2022-06-08
(2022)粤0306执保4489号
民事
深圳市吉迩科技有限公司、刘**等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310000.00元
执行案件
6
2022-07-08
2022-05-09
(2022)粤1702民初2815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深圳市吉迩科技有限公司、孔**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2-06-14
2021-11-19
(2021)粤1971财保881号
承揽合同纠纷财产保全
深圳市吉迩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欧若拉精密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124200.00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8
2022-02-17
2022-01-06
(2021)粤0306民初22665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东莞市欧若拉精密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吉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2-02-14
2021-07-06
(2021)粤03民辖终1204号
商业诋毁纠纷
深圳市吉迩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肯瑞特科技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管辖案件
10
2021-12-21
2021-07-08
(2021)粤0306民初22148号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深圳市吉迩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瑞沃普科技有限公司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湛霞山关缉违字[2026]27号
2025年8月22日,当事人委托深圳市霖卿晔供应链有限公司向霞山海关申报出口1票电子烟套装及电子烟雾化器,报关单号为671120250000014820,境内发货人和生产销售单位为当事人,申报商品情况为:电子烟雾化器(商品编码为8543909000)共10000个、电子烟套装(商品编码为8543400010)共2000套,申报货物总价34960.01美元。经海关查验,实际并未到货。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罚款人民币3.8万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向中国工商银行湛江市开发区支行缴纳罚款。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湛江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80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霞山海关
2026-03-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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