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企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魏东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22227422320540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哈密地区巴里坤县天山路5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哈市税稽罚〔2026〕3号
(一)增值税方面 (1)2021年至2022年,你公司向辉达、长风等车队及砂石场销售油料,少申报销售收入2246520.88元,其中:2021年少申报1061807.5元,2022年少申报1184713.38元。 (2)2022年10月,你公司利用油罐车外出零售油料,售油款由加油站保安胡某尔的微信收取,收款后再以现金形式转给加油站站长薛某清,少申报销售收入184800.00元。 (3)2021年至2024年间,你公司销售油料取得售油款2326764.86元,款项通过你公司加油站站长薛某清微信账户收取,你公司对上述销售收入未在所属期申报,少申报销售收入2326764.86元。 (4)你公司于2020年7月18日在三方收款平台注册账号,结算人为薛某清。2021年1月至8月间,你公司通过该三方收款平台收取售油款3042665.02元,你公司对上述销售收入未在所属期申报,少申报销售收入3042665.02元。 (5)你公司对公账户收到加油站安全员郭某德转账11714716.91元,银行回单备注“销油款”“油联返点”“转账”等。你公司收到上述款项后:“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郭某德或借:银行存款 贷:现金”,你公司对上述销售收入未在所属期申报,少申报销售收入11714716.9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五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之规定,你公司少申报销售收入,造成2021年至2024年少申报缴纳增值税1687867.71元。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第六条、第十二条之规定,你公司2021年营业收入为10691435.24元,处于零售业中型企业划型标准500万元以上,不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相关规定,应当追缴你公司2022年取得的增值税留抵退税618518.88元。同时,你公司因上述留抵退税“结转下期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应调整为0.00元。经计算,你公司2022年9月多缴纳增值税5930.91元,2
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以隐匿收入骗取留抵退税,其他违法
216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哈密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6-01-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