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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孔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422801MA488BQG11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恩施市六角亭街道办事处松树坪虎民路首府壹品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5-29
(2024)鄂2801民初142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
欧**,方*
恩施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2-26
(2025)鄂2801民初1167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
李**
裁判文书
恩施市人民法院
2
2024-06-28
(2024)鄂2801民初142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
欧**,方*
裁判文书
恩施市人民法院
3
2024-04-12
(2024)鄂2801民初142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公
欧远祥(4228011971****0257),方 萍(4228011969****0029)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恩施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5-29
2024-10-28
(2024)鄂2801民初972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与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5-05-27
2024-11-19
(2024)鄂2801民初1010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与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5-05-27
2024-11-19
(2024)鄂2801民初1009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与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5-05-27
2024-11-19
(2024)鄂2801民初1009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与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5-05-27
2024-11-19
(2024)鄂2801民初1010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与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5-05-27
2024-11-19
(2024)鄂2801民初1010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与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5-05-27
2024-11-19
(2024)鄂2801民初1009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与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5-05-27
2024-11-19
(2024)鄂2801民初1010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与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5-05-27
2024-11-19
(2024)鄂2801民初1010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与李*、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5-05-27
2024-10-28
(2024)鄂2801民初972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与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恩施市监处罚〔2026〕365号
现查明,当事人在恩施市辖区范围内共有三个管理处,分别为:九尊上苑管理处、欣华理想城管理处、首府壹品管理处。上述三个管理处非机动车充电桩场地均执行的居民合表用电电价:0.57元/度,居民合表用电电价为政府定价。当事人以此电价向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缴纳电费,但以高于此电价的价格向非机动车充电桩运营公司收取电费,具体如下: 一、当事人于2022年1月1日起接手九尊上苑管理处的电费收取事宜,并与恩施市玄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恩施九尊上苑项目场地服务合同》,约定电费以0.9元/度收取,确定合作组数4组,分别在一期门岗旁、二期11栋、14栋旁、三期18栋旁。电费为每月据实结算。 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4组充电桩总用电量:206689度,电价:0.9元/度,合计收款:186020.4元。以居民合表用电电价:0.57元/度计算,应收117812.73元,多收:68207.67元。 二、(一)当事人的首府一品管理处一期于2023年10月23日与恩施市玄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恩施首府壹品项目场地服务合同》,约定电费以0.9元/度收取,确定合作组数2组,分别为1号侧门左边位置1个、商业街靠1栋位置1个。电费为每半年据实结算。 2023年6月28日至2025年12月28日,2组充电桩总用电量:85638度,电价:0.9元/度,合计收款:77074.2元,以居民合表用电电价:0.57元/度计算,应收48813.66元,多收:28260.54元。 (二)当事人的首府一品管理处二期于2025年8月20日与恩施蓉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恩施首府壹品项目场地服务合同》,约定电费以0.9元/度收取,确定合作组数2组,分别在2期23号楼旁。电费为每月据实结算。 2024年9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2组充电桩总用电量:16907度,电价:0.9元/度,当事人在收取电费时另外计算了203.84度线损,合计收款:15399.76元【(16907度+203.84度)=17110.84度)*0.9元】,以居民合表用电电价:0.57元/度计算,应收9636.99元(16907度*0.57元),多收:5762.77元。 三、欣华理想城管理处于2022年10月10日与恩施市玄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恩施欣华理想城项目场地服务合同》,约定电费以0.85元/度收取,确定合作组数1组,在一期商业门面外市政道路。收费周期未固定,2026年电费暂未结算。 2022年10月至2025年12月,1组充电桩总用电量:21692度,电价:0.85元/度,合计收款:18438.05元 ,以居民合表用电电价:0.57元/度计算,应收12364.4元,多收:6073.65元。 综上,当事人三个管理处总计多收电费为:108304.63元,以多收部分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为:108304.63元。 本局于2026年5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责令退款事先告知书》(恩市市监事先告(2026)051501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 本局于2026年5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责令退款通知书》(恩市市监责退(2026)052601号)。当事人已分别于2026年5月20日、2026年5月21日与恩施市玄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恩施蓉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电费多收部分清退确认函》,将多收108304.63元电费全部清退完成。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830.5元。
10830.50元
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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