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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庄子实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庄彦斌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23277107899078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昌吉州吉木萨尔县大有路21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21
(2025)新2327民初141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昌粮集团吉木萨尔粮油有限责任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粮油购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金庄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庄子实业有限公司,新疆庄子实业有限公司西红花油制品厂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2
2025-04-18
(2025)新2327民初1085号
民间借贷纠纷
雷**
新疆庄子实业有限公司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3
2025-04-11
(2025)新2327民初1088号
民间借贷纠纷
孙**
新疆庄子实业有限公司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4
2025-04-07
(2025)新2327民初1087号
民间借贷纠纷
孙*
新疆庄子实业有限公司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5
2025-04-07
(2025)新2327民初340号
合同、准合同纠纷
何**
新疆庄子实业有限公司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6
2025-02-17
(2025)新23民终41号
买卖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基钰潮商贸有限公司
新疆庄子实业有限公司西红花油制品厂,新疆庄子实业有限公司,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7
2024-12-18
(2024)新2327民初3921号
民间借贷纠纷
肖**
庄**,新疆庄子实业有限公司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8
2024-12-13
(2024)新2327民初4008号
民间借贷纠纷
林*
新疆庄子实业有限公司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9
2024-12-13
(2024)新2327民初4007号
民间借贷纠纷
林*
新疆庄子实业有限公司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10
2024-12-13
(2024)新2327民初4006号
民间借贷纠纷
林*
新疆庄子实业有限公司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4-02
(2025)新2327民初59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宏信佳诚包装有限公司
刘**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2
2024-11-26
(2024)新2327民初1161号
买卖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基钰潮商贸有限公司
李*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3
2024-10-25
(2024)新2327民初1161号
买卖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基钰潮商贸有限公司
李*
裁判文书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4
2024-06-21
(2024)新2327民初1161号
买卖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基钰潮商贸有限公司
李*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6-26
2025-06-17
(2024)新2301执4613号
民事
赵**、新疆庄子实业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4-09-30
2024-09-29
(2024)新2301执1636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金庄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庄子实业有限公司西红花油制品厂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3-05-13
2023-05-11
(2023)新01民终541号
承揽合同纠纷
新疆宏信佳诚包装有限公司、吉木萨尔县北庭有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2-02-13
2022-01-14
(2021)新2327民初372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庄子实业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华兴博洋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41658.00元
民事案件
5
2021-12-18
2021-11-25
(2021)新0109民初800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庄子实业有限公司、孙**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0-12-07
2020-08-31
(2019)京0491民初21787号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刘*与新疆庄子实业有限公司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2648.00元
民事案件
7
2020-05-06
2020-03-27
(2020)新0103民初1556号
邹**与新疆庄子实业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9-01-02
2018-05-04
(2018)新2301执162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庄子实业有限公司诉昌吉市绿菜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58946.00元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县市监处罚(2024)111号
2024年5月16日,我局接到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4)GJZ4-00015)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GJC24000000003430806ZX)。该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测,新疆庄子实业有限公司抽检的规格型号为5L/瓶,生产日期为2023-07-14,执行标准为GB/T 10464,商标为庄子开拓和图形的庄子葵花籽油中苯并芘实测值为25.4ug/kg,标准值为≦10ug/kg,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17日对以上检验报告进行送达,并进行现场检查,在新疆庄子实业有限公司成品库房未发现该批次同种类产品,该批次产品共生产108瓶,均已销售完毕。当事人对该报告提出异议并申请了复检。2024年6月12日,我局收到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A24SF00028),该报告显示,经检验,苯并芘实测值为22.2ug/kg,标准值为≦10ug/kg,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要求,该项目初检结论与复检结论一致。2024年6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复检报告并对该公司生产厂长徐共6页第2页奇制做询问笔录,经询问,当事人对上述违法行为无异议,涉案产品目前已召回6瓶,涉案产品每瓶出厂价格为45元,经核准,货值金额为4860元,违法所得为4860元。 经查,新疆庄子实业有限公司生产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2024年7月22日,我局对当事人新疆庄子实业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吉县)市监罚告〔2024〕111号)。当事人于2023年11月7日提交陈述申辩材料:1、当事人已认识到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如实提供真实情况,认真配合执法部门做好笔录,法人代表公司勇于承认错误,表示愿意接受处罚;2、三年疫情影响,公司产值为负,利润赤字,且本次涉案食品危害较小,没有对社会造成不利影响,目前已经将所有食用油类通知召回,公司当时以出厂价销售,现在用零售价购买回来,还垫付了购买及运输费用,损失极大。且今年行政处罚次数太多,目前已经上交一部分,剩余部分还在想办法筹钱。3、行政处罚已经起到警示教育作用,恳请给予从轻处罚。我局经过复核,认为该企业一年内出现多批次产品抽检不合格,并且已给予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因此我局对于以上陈述申辩内容不予采纳。 本局认为,新疆庄子实业有限公司生产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十一章第一节之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生产过程中,出现多次违法行为:1.2023年5月4日新疆庄子实业有限公司因国家抽检项目中菜籽油溶剂残留超标立案查处;2.2023年6月30日新疆庄子实业有限公司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抽检项目中葵花籽油溶剂残留超标再次立案查处;3.2023年7月7日新疆庄子实业有限公司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抽检项目中抽检的庄子红花醋菌落总数不符合规定被立案查处;4.以上三次行政处罚后,我局因当事人在一年内累计三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停产停业15天;5.2023年9月25日,新疆庄子实业有限公司因庄子开拓红花醋(酿造食醋)总酸(以乙酸计)不符合要求被立案查处;6.2023年10月30日新疆庄子实业有限公司因红花醋(酿造食醋)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要求被立案查处;7.2023年12月4日新疆庄子实业有限公司因红花醋(酿造食醋)菌落总数不符合被立案查处。因此,决定给予该公司从重的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十一章第一节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货值金额3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的;(2)没有其他从轻、从重情形的;裁量基准:(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2)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3)并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货值金额7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2)有其他从重情形的。裁量基准:(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2)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3)并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决定给予当事人从重的行政处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860元(肆仟捌佰陆拾元);2.处罚款85000元(捌万伍仟元)。
85000.00元
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05
2
昌吉县市监处罚〔2023〕185号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决定给予当事人决定处罚如下:1.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2.新疆庄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彦斌、生产厂长徐光奇、产品质量总监舒国林、实验室主任罗璐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元
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20
3
昌吉县市监处罚(2023)144号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1.没收违法所得5532元(伍仟伍佰叁拾贰元);2.处罚款100000元(拾万元整)。
100000.00元
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2
4
昌吉县市监处罚(2023)103号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808元(贰仟捌佰零捌元);2.处罚款85000元(捌万伍仟元)。
85000.00元
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16
5
(吉县)应急罚(2023)17号
公司仓储场所出口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的标志
处人民币 3000 元(叁仟元)罚款
3000.00元
吉木萨尔县应急管理局
2023-10-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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