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潞州区故南旭敏烟酒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旭敏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40411MA0HX12J38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黄碾镇故南村南华园小区门口南商铺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潞州市监黄碾[2023]18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8月16日起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在长治市潞州区黄碾镇故南村开始经营活动,该店的经营场所面积
约35平米。现场检查发现在该烟酒店中间的货架上摆放有山东豪尔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豪尔啵啵奶铺”,净含量400克1盒,生产日期为2022年6月10日,保质期10个月;已超过保质期。经调查该烟酒店于2022年7月15日从长治市潞州区明亮食品批发商店以每盒10元进的“豪尔啵啵奶铺”,总共进了5盒;经询问当事人和查阅进销货记录,当事人销售“豪尔啵啵奶铺”400克4盒,以12元的价格卖出;货值金额为12元,因其销售的“豪尔啵啵奶铺”全部在有效期内,所以无违法所得。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店负责人停止其经营行为,并对以上过期食品进行扣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收集了以下证据,证实上述事实:
证据一、2023年4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长潞州市监强制[2023]11号)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事实。
证据二、2023年4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小经营备案证及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符合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及有效身份。
证据三、2023年4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负责人作的询问笔
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事实。
证据四、2023年4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当事人过期食品
照片。证明当事人销售柜台上的食品超过保质期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陈述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的行为。
以上证据有当事人签字,具有真实性;证据之间相互印证,
具有关联性;证据调取符合法定程序,具有合法性。因此,我局
认为可以作为认定本案的证据。
罚款0.2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2200.00元
长治市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