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田阳区固特装饰材料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邓妮娜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1021MA5PDN1RX4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广西百色市田阳区田州镇明珠建材市场10栋4、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百阳市监处罚[2023]486号
本机关查明的主要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04月16日,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1021MA5PDN1RX4”的《营业执照》后,在位于广西百色市田阳区田州镇明珠建材市场10栋4号单间铺面设立百色市田阳区固特装饰材料经营部,从事涂料销售、五金产品零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和建筑防水卷材产品制造的经营活动。当事人因业务需要,将经营场所变更为广西百色市田阳区田州镇明珠建材市场10栋4、5号,并于2023年06月05日已办理变更正登记手续。再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6月,以9.00元/袋的价格从百色市田阳区桃树腻子粉厂购进外包装标示“洁美 绿色环保腻子王,净重:20±0.5kg,南宁市宏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南宁市大岭路66号”等字样及图像的腻子粉50袋后,摆放在当事人店内,以12.00元/袋的价格进行对外销售。截止 2023年7月6日,当事人拆封自用1袋,剩余49袋均未售出,获得利润0元。上述产品总货值金额:50袋×12.00元/袋=600.00元。另,经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通过广西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无法查询到上述“洁美 绿色环保腻子王”产品外包装标注“南宁市宏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南宁市大岭路66号”的企业名称、地址注册登记信息。你销售的上述产品实际是位于广西百色市田阳区田州镇三雷村雷公屯20组的百色市田阳区桃树腻子粉厂生产的产品,而其外包装却标注“南宁市宏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南宁市大岭路66号”,属伪造企业名称、地址的产品。当事人能提供供货者的微信好友主页信息页面截图及联系电话,未能提供供货方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批次产品合格证明等材料,在经营过程中也未建立产品购销台账记录,故本案违法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以本局查获及当事人供述的数值计算,违法货值金额为600.00元,违法所得为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3年7月6日,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据提取单》六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现场检查、证据的合法来源以及当事人涉嫌销售伪造企业名称、地址的产品的事实。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证明本局对当事人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3.2023年8月1日,本局对委托代理人任先锋进行询问调查,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伪造企业名称、地址的产品的事实;4.当事人邓妮娜、任先锋《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者及被委托人任先锋身份信息及代理权限。5.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具备合法的经营主体的事实;6.当事人提供的微信好友主页信息页面截图一份,证明供货商联系方式的情况;7.《协助调查函》《关于<百色市田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的核查情况》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洁美 绿色环保腻子王”腻子粉属于伪造企业名称、地址的产品的事实;8.韦少波的《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与百色市田阳区桃树腻子粉厂(韦少波)购进“洁美 绿色环保腻子王”的情况。以上证据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均由证据提供人签字按指印或者盖章
罚款0.018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0.0万元#
180.00元
百色市田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