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川县璜记南杂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璜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61022MA39MAFQ6X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抚州市黎川县日峰镇日峰路29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黎市监处罚〔2025〕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家用燃气灶具GB16410-2020》的5.2.8.1中“熄火保护装置”规定,合格的家用燃气灶,必须安装自动熄火保护装置,否则禁止生产和销售。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的家用燃气灶具如果在使用时意外熄火,不能自动切断燃气,极易发生火灾等安全事故。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优化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1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公告》(2023年第36号)规定,家用燃气灶具属于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必须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方可出厂、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的家用燃气灶具,不符合《家用燃气灶具》(GB16410-2020)标准要求,是无法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
本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及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黄福荣的询问,可以认定当事人采购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的家用燃气灶具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其销售的户外便携燃气具的生产厂名是伪造的。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
二、没收无熄火保护装置的家用燃气灶具5台;
三、没收伪造生产厂名的户外便携燃气具1台;
四、没收违法所得120元;
五、罚款2373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为2493元。
2373.00元
黎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