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阳市胡筒里休闲娱乐馆(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春琳 | 注册资本:2.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582MAETW4R57H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宜昌市当阳市玉阳街道长坂路153号(东门商务宾馆院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当阳市监处罚〔2026〕31号
当事人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况下,从其他经营户购进卷烟放置于其经营场所进行零售。根据《当阳烟草专卖局涉案物品核价表》当事人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为:黄鹤楼(软珍品)2.2条,单价为650元/条,金额为1430元;黄鹤楼(硬珍品)1条,单价为450元/条,金额为450元;黄鹤楼(硬峡谷柔情)0.9条,单价为400元/条,金额为360元;黄鹤楼(硬红)0.7条,单价为220元/条,金额为154元;黄鹤楼(软红)0.7条,单价为260元/条,金额为182元;南京(炫赫门)0.7条,单价为180元/条,金额为126元;以上合计6个品种共6.2条,合计金额为2702元,即当事人违法经营总额为2702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根据上述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处违法经营总额2702元20%的罚款,即540.4元。
540.40元
当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