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尔禾区振兴冬梅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成秀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50205MA77HME677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胡杨河市137团金地商业街3号楼11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七师市监处罚〔2025〕387号
1.当事人经营的涉案化妆品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能提供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化妆品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及进货票据。
2.当事人经营的涉案化妆品在超过限用期限后累计销售2袋,销售额为6元;我局依法扣押的涉案化妆品16袋货值金额为48元;故当事人经营的涉案化妆品货值金额共计54元。
3.针对此次消费者在该店购买到2袋涉案化妆品的投诉事件,当事人退给消费者货款、补偿金共计200元,最终达成和解,故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化妆品强生牌婴儿牛奶营养霜16袋。
2.罚款人民币1000元。
1000.00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