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道里区金刚山旅拍工作室(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谢章英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102MADJMWBC3F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地段街93号(哈尔滨市昌隆小商品市场负一层F001-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哈里市监处罚[2024]129号
经查,一、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公示营业执照及经营项目价格公示牌,在执法人员于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于2024年8月20日已改正,在经营场所公示营业执照及经营项目价格公示牌。
二、当事人哈尔滨市道里区金刚山旅拍工作室为能更有效的招揽生意从而使用“小蜜蜂”拉客揽客,从2024年7月17日起建立“小蜜蜂”拉客群,群聊名称为“金刚山旅拍拉单合作共赢(111)”,在群内发布消息请“小蜜蜂”为其拉客揽客,顾客消费成功后,当事人以微信转账的形式给与拉客成功的“小蜜蜂”财物回扣。根据当事人建立的“金刚山旅拍拉单合作共赢(111)”群成员的微信聊天记录、店内账单及店内人员相互佐证,账单记录中“明明”、“真真”、“美丽”为店内工作人员,“车队”、“廉哥”、“红旗”、“漫步人生路”、“李珊珊”为“小蜜蜂”人员,转账返点具体情况如下:2024年8月16日,1.账单记录名为“明明”,拉客成交2单,当事人给与其财物回扣共计293元;2. 账单记录名为“美丽”拉客成交7单,当事人给与其财物回扣739元;3. 账单记录名为“真真”拉客成交3单,当事人给与其财物回扣234元;4. 账单记录名为“廉哥”拉客成交2单,当事人给与其财物回扣269元;5. 账单记录名为“红旗”拉客成交1单,当事人给与其财物回扣120元;6.账单记录名“车队”拉客成交1单,当事人给予其财物回扣100元。 2024年8月20日,账单记录不全,具体单数无法计算,通过证据材料显示,1.当事人给与账单记录名为“明”财物回扣566元;2.当事人给与账单记录名为“美丽”财物回扣417元;3.当事人给与账单记录名为“真真”财物回扣305元;4.当事人给与账单记录名为“漫步人生路”财物回扣389元;5.当事人给与账单记录名为“李珊珊”财物回扣70元。综上所述,除去店内人员,当事人贿赂“小蜜蜂”金额总计948元。因当事人账目记录不完整,当事人无法确定上述由“小蜜蜂”招揽的顾客在店内消费后其保留了多少销售收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谢章英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照片。以上证据证明本案违法主体为哈尔滨市道里区金刚山旅拍工作室,店长周峰受经营者谢章英委托有配合我局调查的资格。
2.2024年8月17日现场笔录、2024年8月20日询问笔录、2024年8月21日询问笔录、2024年8月26日询问笔录、“金刚山旅拍拉单合作共赢(111)”的微信拉客群聊天记录截图及店长周峰与该群成员的微信私聊记录截图。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为能更有效的招揽生意从而使用“小蜜蜂”拉客揽客以争取更多的顾客来店消费,并给予拉客成功的“小蜜蜂”财物回扣。
罚款10.05万元#
100500.00元
哈尔滨市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06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6-01-16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及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的
哈尔滨市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兆麟所
3
2025-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哈尔滨市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