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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钱湖国际会议中心开发有限公司宁波博悦酒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郑国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15670101702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大堰路166号-188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1-13
(2024)浙0212民诉前调30192号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李*
宁波市钱湖国际会议中心开发有限公司宁波博悦酒店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
2024-11-13
(2024)浙0212民初19270号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李*
宁波市钱湖国际会议中心开发有限公司宁波博悦酒店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3
2024-05-10
(2024)浙0212民初4165号
名誉权纠纷
李*
宁波市钱湖国际会议中心开发有限公司宁波博悦酒店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4
2023-11-27
(2023)浙0212民诉前调23753号
名誉权纠纷
李*
宁波市钱湖国际会议中心开发有限公司宁波博悦酒店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4-07-14
2014-07-14
(2014)甬鄞民初字第778号
劳动争议
都**与宁波市钱湖国际会议中心开发有限公司宁波博悦酒店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鄞市监处罚﹝2025﹞1011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25年6月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经营的红酒中有6瓶红酒超过标签标示的保质有效期。经计算,货值金额合计4420元,无违法所得。另查明,当事人未完全留存进货票据。<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完全留存进货票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对当事人处罚:警告。当事人经营超过标签标示保质有效期红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红葡萄酒6瓶。2、罚款20000元(人民币贰万元整)。<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未完全留存进货票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对当事人处罚:警告。当事人经营超过标签标示保质有效期红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红葡萄酒6瓶。2、罚款20000元(人民币贰万元整)。
2000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0
2
甬鄞市监处罚〔2023〕813号
经查明,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4月4日委托宁波海关技术中心对宁波市钱湖国际会议中心开发有限公司宁波博悦酒店的沃柑依法开展抽样检验。2023年5月4日,宁波海关技术中心出具了编号为332300000214的检验报告,其中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当事人无异议未提出复检。 另经查明,当事人与于2023年4月2日从供应商宁波余利辉贸易有限公司处分两单购入该批次共26千克沃柑,并索要留存了供应商的相关资质。沃柑一单数量为12千克,单价23元/千克,税额24.84元;另一单为数量14千克,单价23元/千克,税额28.98元。两单进货金额总计651.82元。该批次沃柑当事人免费提供给酒店客房供入住客人食用不单独零售,无法单独计算销售金额,至案发26千克沃柑已全部消耗无库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做如下处罚: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减轻处罚如下: 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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