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岷县撕夜吧烧烤酒吧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云兵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21126MA74QUC62E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定西市岷县岷阳镇建国街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岷)市监罚〔2024〕234号
2024年5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出示了执法证后,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摆放在店内吧台后面的货架上待售的以下食品超过保质期:1、四季春茶,30泡*8g,生产日期:2021年9月6日,保质期:18个月,共15泡;2、蜜桃乌龙茶,30泡*7g,生产日期:2021年9月6日,保质期:24个月,共25泡;3、桂花乌龙茶,30泡*8g,生产日期:2021年9月6日,保质期:24个月,共4泡;4、柠檬红茶,30泡*6g,生产日期:2021年9月6日,保质期:24个月,共27泡;5、柠檬果味酱,1KG/瓶,生产日期:2022年12月1日,保质期:12个月,共3瓶;6、喜力星银啤酒,500毫升/瓶,生产日期:2023年5月13日,保质期:12个月,共8瓶;检查时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与其他合格食品在货架上混同摆放销售,现场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十)项的规定。 同时,在检查现场,执法人员检查还发现:在当事人的二号店“二龙腾飞222”包厢内有三名未成年人正在饮酒消费。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经核查,当事人在岷县岷阳镇建国街4号的经营场所办理有《营业执照》和《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岷县岷阳镇建国街46号的2号店没有办理相关证照,但两家店负责人同为杨云兵。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经报县局分管领导同意,本局于2024年6月5日决定合并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5月8日在我局注册成立取得《营业执照》,并于2023年7月24日取得《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主营酒水、烧烤、小吃及预包装食品销售等。 当事人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从兰州城关区嘉峪关东路百盛可可饮品原料经营部均以35元/袋(10泡/袋)的价格购进了上述四季春茶、蜜桃乌龙茶、桂花乌龙茶、柠檬红茶,购进后以10元/泡的价格进行销售,从兰州城关区嘉峪关东路百盛可可饮品原料经营部以35元/瓶的价格购进了柠檬果味酱,购进后用于店内制作蜂蜜柠檬茶,以10元/杯的价格进行销售(每瓶柠檬果味酱制作8杯蜂蜜柠檬茶)。由于当事人丢失购进票据,上述四季春茶、蜜桃乌龙茶、桂花乌龙茶、柠檬红茶和柠檬果味酱的购进时间和数量均不清楚。当事人在日常经营活动中,……
对岷县撕夜吧烧烤酒吧进行了: 1.罚款:金额4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金额34元; 3.没收非法财物:四季春茶15泡;蜜桃乌龙茶25泡;桂花乌龙茶4泡;27泡;柠檬果味酱,3瓶;喜力星银啤酒,8瓶; 以上处罚内容共计叁项,罚没款合计40034元,大写肆万零叁拾肆元整。
40000.00元
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