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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干县供销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跃辉注册资本:321.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824772399023N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金川镇滨阳路7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9-14
(2023)赣0824民初1866号
民间借贷纠纷
新干县供销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
张**,新干县鑫曜果蔬专业合作社
吉安市新干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干市监产处罚﹝2024﹞11号
销售不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标准要求爆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要求的烟花爆竹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五编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标准要求爆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要求的烟花爆竹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37.00元
新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0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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