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雷蒙大药房第五百连锁门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新民 | 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404MA0QH46K67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龙福郡小区S2-B1-109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赤松市监处罚〔2025〕272号
2025年7月28日,执法人员对被委托人邹立业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邹立业称:计算机销售系统上发现的处方药米格列醇片(生产企业: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制药厂;规格:50mg*30片;批号:240902;有效期至202909)是当事人购进并用于销售的。执业药师乌晓羽在赤峰市康复培训中心复康医院上班,从执业药师注册到当事人处至今来过几次,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工资每年8000元。
2025年7月29日,我局收到赤峰市康复培训中心复康医院回函,确认乌晓羽系其单位在职职工为该医院在职员工,由其单位缴纳社保并发放工资。赤峰市康复培训中心复康医院提供了乌晓羽工资发放证明及社保缴纳证明复印件。
2025年7月31日,经分管领导批准,对当事人决定立案调查。
2025年8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执业药师乌晓羽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乌晓羽承认其是赤峰市康复培训中心复康医院中西医结合科医生,2019年底将执业药师证书注册到当事人处,期间仅去过几次。乌晓羽称其已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门户”网上进行注销,系统上显示2025年8月4日完成注销。乌晓羽提供了其身份证复印件1张,“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门户”乌晓羽执业药师“注册申报”截图打印件3张。
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函询,乌晓羽系赤峰市康复培训中心复康医院在职员工。当事人明知乌晓羽系有工作单位的执业药师,将执业药师证注册在其公司。乌晓羽作为当事人执业药师,依法负责药品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工作,要求其在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在岗,而乌晓羽无法做到在岗审核处方、指导用药,属于将《执业药师注册证挂靠》。当事人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没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人员。
根据当事人提供销售处方药米格列醇片(生产企业: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制药厂;规格:50mg*30片;批号:240902;有效期至202909)的购进发票和随货同行单,系当事人购进并销售的,没有凭处方销售以上处方药。
本局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三)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之规定,当事人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聘用执业药师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聘用人员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解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解聘执业药师乌晓羽,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之规定,当事人构成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5000.00元
赤峰市松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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