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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安隆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叶城分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海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653126MA77MB882Y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喀什地区叶城县文化路人大家属院28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1-13
(2020)浙0108民初512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安隆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叶城分公司,新疆安隆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梁*,赵*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
2020-12-08
(2020)新3126民初1175号
承揽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市安隆祥科技有限公司叶城分公司,新疆安隆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逯**
叶城县人民法院
3
2019-08-15
(2019)新01民终2844号
劳务合同纠纷
x**
新疆安隆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安隆祥科技有限公司叶城分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19-08-15
(2019)新01民终2844号
劳务合同纠纷
逯**
乌鲁木齐市安隆祥科技有限公司叶城分公司,新疆安隆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2-01
2021-10-22
(2021)新0102执恢1096号
劳务合同纠纷
逯**、乌鲁木齐市安隆祥科技有限公司叶城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320979.10元
执行案件
2
2021-11-16
2021-08-13
(2021)新0102执异154号
劳务合同纠纷
逯**、新疆安隆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新疆安隆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叶城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1-09-28
2021-09-24
(2021)新0102执恢377号
劳务合同纠纷
逯**、新疆安隆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叶城分公司等新疆安隆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1-03-01
2021-02-25
(2020)新0102执3969号
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执行
逯**与新疆安隆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叶城分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1-01-04
2020-12-14
(2020)新3126民初1175号
承揽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市安隆祥科技有限公司叶城分公司与新疆安隆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逯**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20-06-08
2020-06-04
(2020)新民申348号
劳务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市安隆祥科技有限公司叶城分公司、逯**与新疆安隆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0-01-06
2019-12-20
(2019)新01民终2844号
劳务合同纠纷
逯**、新疆安隆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304850.00元
民事案件
8
2020-01-06
2019-01-29
(2019)新0102民初682号
劳务合同纠纷
逯**与新疆安隆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安隆祥科技有限公司叶城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9-05-08
2019-04-08
(2019)新01民辖终94号
劳务合同纠纷
逯**、乌鲁木齐市安隆祥科技有限公司叶城分公司、新疆安隆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喀税稽罚〔2025〕83号
(一)发票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与宁波建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建民)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支付开票手续费方式让宁波建民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302211130,发票号码:01584396,金额:1941747.57元,税额:58252.43元,价税合计:2000000.0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资料证实: 证据1:“金三”系统企业税务登记截图、“天眼查”APP企业相关信息截图、“金三”系统负责人赵晗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明你单位税务、市监部门登记与注销情况。 证据2: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董嘉靖、赵宗斌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明你单位授权委托情况。 证据3:现场笔录、叶城县民乐物业管理公司出具《情况说明》、现场照片,用于证明你单位“金三”系统登记注册地情况。 证据4:公函及叶城县公安局提供的报案材料、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收违法行为查处结果告知书(甬税稽一税举查告【2024】4号)、涉案发票复印件、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宁波建民开户许可证、叶城县公安局询问笔录(梁莹)、有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甬税稽一罚【2024】87号)、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询问(调查)笔录-麻万先;乌鲁木齐市安隆祥科技有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检查人员调取的你单位对公账户、宁波建民对公账户银行流水;《资金回流表》;赵宗斌出具的情况说明、身份证复印件等,用于证明赵宗斌为你单位实际控制人身份及虚开发票过程。 证据5:叶城县公安局警务保障室出具的情况说明;上述证据资料4中赵宗斌有关资料,用于证明你单位项目中标、实施及验收情况。 证据6:“金三”系统涉案发票抵扣截图;你单位2021年12月013#记账凭证及附加资料,用于证明你单位收到涉案发票,及涉案发票增值税抵扣、企业所得税入账情况。 (二)少缴税费
其他违法,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15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喀什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5-11-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