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洪山区田蓉禽蛋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田蓉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11MA4JMBBNX2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汉市洪山区洪山街井岗农副产品综合市场内B区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处罚〔2026〕195号
经查明,当事人称其从某养鸡场购进被抽检批次“鲜鸡蛋”,2025年8月27日当事人向武汉市新洲区雷氏鲜蛋批发部销售了该批次“鲜鸡蛋”1.5箱(12板/箱,30枚/板,360枚/箱),销售单价140元/箱,销售金额210元。当事人向武汉市新洲区雷氏鲜蛋批发部开具了加盖其经营部公章的“湖北井岗蛋品批发”单据,单据载明:(购买)单位名称:雷氏鲜蛋批发,开票日期:2025年8月27日,品名:红蛋(红壳鲜鸡蛋),数量:1.5(箱),单价:140(元/箱),金额:210元,收货人:雷国清,经手人:田蓉,手机:13971208928 13971126898,地址:井岗农副产品批发市场B区8号。
武汉市新洲区雷氏鲜蛋批发部之后将该批次“鲜鸡蛋”分别销售给武汉市新洲区阳逻新城国际幼儿园、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永平幼儿园。2025年9月1日、9月5日,武汉市新洲区阳逻新城国际幼儿园、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永平幼儿园经武汉长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抽检,该批次鸡蛋多西环素项目样本检验结果分别为389μg/kg、448μg/kg,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要求:≤10μg/kg)。
2026年4月9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洪市监限提〔2026〕2-0409号”,要求当事人限期提供被抽检批次鲜鸡蛋的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凭证、出厂合格证明文件、销售记录等资料,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无法确定该批次食品具体来源,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能查实的违法所得为210元。2月28日,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对涉案食品主动采取了召回措施。截止目前未召回到被抽检批次食品。
当事人出具情况说明称,其购进被抽检批次鸡蛋的具体数量及金额已不清楚,其于2025年8月31日将之前包括被抽检批次鸡蛋在内的同武汉市新洲区雷氏鲜蛋批发部交易往来订单累计货款8660元一起结清。当事人向武汉市新洲区雷氏鲜蛋批发部提供了其自行委托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对生产日期为2025年7月15日鲜鸡蛋进行检测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W2025302434)。当事人称其不清楚被抽检批次鸡蛋系不合格食品。...[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对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对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结合自由裁量理由,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210元;
3.罚款人民币5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5210元。
5000.00元
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