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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龙山区于家豆腐坊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于园园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402MA17HP2762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辽源市龙山区农副产品交易市场一期3号楼107,207号

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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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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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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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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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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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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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辽市监龙处罚[2023]39号
经查,当事人2023年8月14日生产销售的经抽检不合格的大豆腐是当事人于当天制作,仅在当天的制作过程中尝试加入了少量山梨酸钾添加剂,感觉成品效果一般,此后生产过程中并未再添加过山梨酸钾。当事人当天共制作大豆腐60块,其中5块大豆腐销售给辽源市龙山区二老歪蔬菜商店,售价4元/块,并由辽源市龙山区二老歪蔬菜商店以5元/块的价格全部销售给辽源市龙山区老盛祥酒馆,55块大豆腐销售给早市散客,售价5元/块,货值金额共计295元,违法所得295元。
经查,当事人2023年8月14日生产销售的经抽检不合格的大豆腐是当事人于当天制作,仅在当天的制作过程中尝试加入了少量山梨酸钾添加剂,感觉成品效果一般,此后生产过程中并未再添加过山梨酸钾。当事人当天共制作大豆腐60块,其中5块大豆腐销售给辽源市龙山区二老歪蔬菜商店,售价4元/块,并由辽源市龙山区二老歪蔬菜商店以5元/块的价格全部销售给辽源市龙山区老盛祥酒馆,55块大豆腐销售给早市散客,售价5元/块,货值金额共计295元,违法所得295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采购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要求,并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登记、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备案卡;”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态度端正、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取证,符合《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分则第九节适用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第305项“较轻,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货值金额 500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处 0.2 万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依据《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章总则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和《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章总则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二章分则第九节第305项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95元; 2、罚款2000元。
2000.00元
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山分局
2023-11-1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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