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滨湖区金剑电动车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秀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20211MA229BX60R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无锡市滨湖区仙蠡墩家园北片商铺74-3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锡滨市监处罚〔2025〕X00085号
经查,当事人系从事电动自行车维修、零售的经营单位。2025年10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至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现场发现有3辆TDT6010Z型号的金箭电动自行车,外形与车内携带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图示不一致,具体为坐垫和车体部位加长、加装尾箱。经现场测量,上述3辆电动自行车鞍座总长度为595mm左右,超出《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24)6.1.5尺寸限值中“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规定。 现查明,涉案3辆电动自行车由当事人从无锡启鹤销售有限公司购进,进价880元/辆,售价1500元/辆。为吸引消费者购买,当事人对涉案3辆电动自行车进行了改装,擅自更换原装的电动自行车坐垫和车身外壳,改成了加长坐垫和加长外壳,并加装了尾箱。截至案发尚未售出,涉案电动自行车的货值金额为4500元,无违法所得。 案发后,当事人立即整改,将涉案电动自行车返厂恢复原状。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改装销售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减轻处罚如下: 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3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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