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和县朱芳英百货批发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芳英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21225MA73CCD62Y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陇南市西和县苏合镇老庄村14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和烟处﹝2024﹞第25号
2024年4月25日9时00分,我局专卖执法人员独小飞(28120652006)、卢伟(28120652007)等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甘肃省陇南市苏合镇老庄村的2022年新办户朱芳英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朱芳英于2022年新办时的铺面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为621225102122,但是店内并没有摆放卷烟,烟草证负责人为朱芳英。经我局执法人员电话联系朱芳英,朱芳英赶往现场后表示原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址因为房租到期,并没有进行续租,同时我局专卖执法人员独小飞(28120652006)、卢伟(28120652007)当场对当事人朱芳英做了现场检查记录和询问笔录。当事人朱芳英对不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定地址经营的事实供认不讳,当事人朱芳英的行为违反《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第四项不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定地址进行经营,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采取拍照、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整个检查过程中未损坏任何财物,挪动过的物品也均已复位,被检查人朱芳英并未提出陈述与申辩,检查于2024年4月25时9时30分结束。
当事人朱芳英的行为违反了《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第四款,不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址经营的,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并对当事人朱芳英责令停货60天。
0.00元
西和县烟草专卖局
2024-04-25
2
(西)市监罚【2023】83号
西和县朱芳英百货批发部销售的牛栏山陈酿白酒是批发部经营者朱芳英的儿子刘选文在淘宝网上购进来的,总共在网上购进了三次,共计是210箱。第一次是去年2022年12月份左右在网店名为京门牛栏山直销店先是购进了10箱,以每箱65元钱购进,加5元钱运费就是70元钱;第二次又在该店购进了100箱,以每箱60元购进,每箱加5元钱的运费总共是65元钱。收到货后,110箱牛栏山陈酿白酒给西和县周边的商店里以每箱140元出售了,第三次是在2023年8月份刘选文又在淘宝网上网店名为河北锦商贸以每箱60元购进了100箱牛栏山陈酿白酒,加5元运费,每箱65元钱。货收到后,还是以每箱80元、140元,150元钱的价格销售给各商店,大多数都是按140元销售的。后又订了100箱,退款了。刘选文共出售了208箱,每箱80元,出售了83箱;每箱140元出售了120箱;每箱150元出售了5箱,违法经营额24190.00元。刘选文无销售记录,也说不清楚销售到哪里,也无法召回。
1.对西和县朱芳英百货批发部进行了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2.对西和县朱芳英百货批发部你单位处以 25000 元罚款;
以上处罚内容共计贰项,罚没款合计25000元,大写贰万伍仟元整。
25000.00元
西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