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港北区好优多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杰斐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0802MA5Q0G8471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贵港市港北区港城街道六八社区白沟井(郑春英诊所西面)(韦安定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城烟处[2025]第3号
2025年1月 2日20 时 43分,我局执法人员吴振兴(20085152006)、吴偲伟(20085152048)等5人,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港城镇六八社区白沟井郑春英诊所西面韦安定房屋内依法对贵港市港北区好优多超市进行检查。检查前,因当事人王杰斐不在现场,我局执法人员均向在场负责人黄炜晶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并在在场负责人黄炜晶陪同下进行了检查。经现场勘验,我局执法人员在该店店内一楼卷烟陈列柜内发现涉嫌违法卷烟一批:黄鹤楼(软蓝)1条,玉溪(硬和谐)4条,娇子(宽窄好运细支)1条,以上卷烟共3个品种合计6条。因当事人王杰斐不在现场,在场负责人黄炜晶无法为该批卷烟提供任何合法手续及凭证,为避免证据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经局领导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开具编号为城烟存通[2025]第3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城区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依法将该批卷烟先行登记保存回我局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4年度广西全区涉案烟草制品零售价格的通知》(桂烟计[2024]25号)文件的规定统计,我局在上述地点查获该批卷烟货值为人民币2060元。
经查明,当事人王杰斐,持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企业名称:贵港市港北区好优多超市;负责人:王杰斐;许可证号:450801159551;经营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港城镇六八社区白沟井郑春英诊所西面韦安定房屋内;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案发后,当事人王杰斐委托其妻子黄蕾处理该案有关事宜,根据受委托人黄蕾的供述,被查获的该批卷烟中,一部分是王杰斐在南宁购进回来的,一部分是在贵港本地烟摊购进的,该批卷烟是因为贵港市港北区好优多超市的卷烟货源不足,购进后放在店内用于销售的。对于黄蕾供述的该批卷烟的购进价格、销售价格及销售数量,没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我局不予采信。因此,我局认定该案涉案卷烟进货金额为2060元,无违法所得。
本案涉案卷烟经抽样后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进行鉴别检验,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于2025年1月10日出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报告》(编号:JYBG-JWJ45250100074)鉴定上述该批卷烟中娇子(宽窄好运细支)为真品卷烟(霉变),黄鹤楼(软蓝)、玉溪(硬和谐)为真品卷烟。本局认为:当事人王杰斐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港城镇六八社区白沟井郑春英诊所西面韦安定房屋内办理有我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却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王杰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
处以当事人王杰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2060元6.5%的罚款,即2060×6.5%=133.9元,罚款133.9元上缴国库。
133.90元
贵港市城区烟草专卖局
2025-01-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