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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顶鲜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谢华龙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10MA2KHQC33T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崇贤街道银杏路11-1号1幢一层101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7-06
(2022)浙0113民初1071号
定作合同纠纷
浙江东青纸业有限公司
杭州农丫食品有限公司,杭州顶鲜食品有限公司,谢**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2
2022-06-23
(2022)浙0113民初1071号
定作合同纠纷
浙江东青纸业有限公司
杭州顶鲜食品有限公司,谢**,杭州农丫食品有限公司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3
2022-04-26
(2022)浙0113民初1071号
定作合同纠纷
浙江东青纸业有限公司
谢**,杭州农丫食品有限公司,杭州顶鲜食品有限公司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4
2022-04-14
(2022)浙0113民初1071号
定作合同纠纷
浙江东青纸业有限公司
谢**,杭州顶鲜食品有限公司,杭州农丫食品有限公司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临平市监处罚﹝2024﹞382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杭州顶鲜食品有限公司在2024年4月14日生产的卤汁福袋,在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验所检的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295-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速冻米面与调制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构成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杭州顶鲜食品有限公司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96元,处罚款51000元,两项合计51196元,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杭州顶鲜食品有限公司在2024年4月14日生产的卤汁福袋,在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验所检的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295-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速冻米面与调制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构成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杭州顶鲜食品有限公司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96元,处罚款51000元,两项合计51196元,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杭州顶鲜食品有限公司在2024年4月14日生产的卤汁福袋,在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验所检的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295-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速冻米面与调制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构成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杭州顶鲜食品有限公司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96元,处罚款51000元,两项合计51196元,上缴国库。
51000.00元
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