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祥莹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新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500551906095U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天河路怡景花园二楼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12-14
(2022)黔0502民初5441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李**
王**,毕节市祥莹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七星关区赵琴烟花爆竹营销部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2
2022-05-31
(2022)黔0502民初423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毕节市万象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毕节市七星关区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毕节市日用杂货贸易公司,唐**,罗**,毕节市祥莹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3
2022-02-10
(2021)黔05民终720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毕节市万象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毕节市祥莹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罗**,唐**,毕节市七星关区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毕节市日用杂货贸易公司
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1-09-18
(2020)黔0502民初313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毕节市万象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毕节市日用杂货贸易公司,毕节市祥莹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毕节市七星关区农业生产资料公司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5
2021-09-18
(2020)黔0502民初313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毕节市万象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唐**,毕节市七星关区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毕节市日用杂货贸易公司,毕节市祥莹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罗**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6
2020-09-09
(2020)黔0502民初313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毕节市万象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唐**,毕节市七星关区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毕节市祥莹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罗**,毕节市日用杂货贸易公司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7
2020-06-01
(2020)黔0502民初313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毕节市万象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毕节市祥莹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罗**,毕节市日用杂货贸易公司,唐**,毕节市七星关区农业生产资料公司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6-19
2019-05-28
(2018)黔0502执746号
合同纠纷
毕节市七星关区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毕节市祥莹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毕节市日用杂品贸易公司与伍**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19-03-01
2018-11-20
(2018)黔05执复46号
合同纠纷
李**、毕节市七星关区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18-09-04
2018-08-20
(2018)黔0502执异76号
合同纠纷
毕节市祥莹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毕节市日用杂品贸易公司、毕节市七星关区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与伍**合同纠纷李维秀异议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18-06-24
2017-08-15
(2017)黔0502民初1119号
合同纠纷
毕节市祥莹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毕节市日用杂品贸易公司等与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43091.00元
民事案件
5
2017-11-23
2017-10-09
(2017)黔0502民初1704号
劳动争议
杨**、陈**等与毕节市祥莹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17-11-02
2017-08-31
(2017)黔0502民再1号
合同纠纷
杨遵洗、陈福建与原审被告毕节市祥莹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毕节市日用杂品贸易公司、毕节市七星关区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罗晓洪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17-06-21
2017-06-07
(2017)黔0502民监1号
合同纠纷
杨遵洗、陈福建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6-12-19
2016-11-21
(2016)黔0502民初2433号
合同纠纷
杨**、陈**等与毕节市祥莹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毕节市日杂用品贸易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
2016-11-21
(2016)黔0502民初2433号
合同纠纷
杨**、陈**诉毕节市祥莹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毕节市日杂用品贸易公司、毕节市七星关区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罗**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七星住建消罚决字﹝2025﹞第01号
毕节市祥莹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实施了毕节市祥莹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仓储项目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毕节市祥莹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元(¥40000.00元),并责令停止使用。
40000.00元
七星关区住建局
2025-11-05
2
七星市监处罚[2024]1225号
经查明,当事人称于2024年5月22日从上栗县盛誉贸易有限公司以30元/件的价格购进了组合烟花(米兰之夜)100件,并以36元/件的价格批发销售给经销商20件组合烟花(米兰之夜)。
2024年10月17日,我局接到由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在2024年9月21日对毕节市祥莹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仓库中的组合烟花(名称:“米兰之夜”,生产日期:2024-05,等级:C级,制造商名称:上栗县佳友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制造商地址:上栗县金山镇高山村,执行标准:GB10631-2013 GB24426-2015 GB19593-2015,规格型号:100发)抽检的检验报告。同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出具的在当事人处抽检的组合烟花(米兰之夜)抽检的《检验报告》(JD/YB/240487)。检验项目:部件-引燃装置,检验结论:部件-引燃装置-引火线项目不符合 GB19593-2015《烟花爆竹 组合烟花》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同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查封上述组合烟花(米兰之夜)。
按当事人的陈述的销售价格计算,上述不合格组合烟花(米兰之夜)100发货值金额为3600(36*100)元,违法所得为120(6*20)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行为,对消费者的生命安全造成一定的安全隐患,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对社会产生了一定的危害。
在案件调查中,本局收集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营业执照》、《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照片5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工业产品的事实;
证据三:《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事实;
证据四:《检验报告》(编号:JD/YB/240487)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工业产品的事实
证据五:《工作任务通知书》1份,《抽样工作单》1份,证明抽取当事人不合格产品的经过、数量的事实;
证据六: 《毕节市祥莹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销售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数量、金额和渠道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当事人、被调查人及相关证明人签字认可。
罚款0.7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7200.00元
七星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