枝江市一加九便利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菊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583MA4D3WYH5Y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宜昌市枝江市董市镇姚家港三宁新村22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枝江市监处罚〔2023〕91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2月15日从枝江市邦杰食品商行购进了“吉香居”鱼酸菜20袋置于经营场所销售,进价为2元/袋;该鱼酸菜外包装标注有:“吉香居,鱼酸菜,泡菜,净含量:250克,固形物≥75%,2022.08.31rC,执行标准:Q/JXJ0007S,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51140200230,委托方生产者:吉香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厂家代码:A或B或C或D或E)”等内容。2023年2月14日,本局收到三峡公共检验检测中心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铅(以Pb计),mg/kg,标准指标≤1.0,实测值2.11,单项判定不合格”截止本局2月15日送达《检验报告》时,当事人已以3元/袋的价格将该批次“吉香居”鱼酸菜销售完毕,本案涉案货值金额为60元,违法所得60元。还查明,当事人同日在店内张贴了召回公告,对上述商品进行了召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60元;
2、处30000的罚款。
上述罚没款合计30060元。
30000.00元
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