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藻溪镇溪星岛茶座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钱月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327MA294Q2D0G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藻溪镇朝辉路78-8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6-11
2020-04-21
(2020)浙0327行审125号
苍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苍南县藻溪镇溪星岛茶座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苍市监处罚〔2023〕1773号
经查明:当事人开办的苍南县藻溪镇溪星岛茶座《食品经营许可证》已超过有效期14个月。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为200平方米,从业人员8人,主要是给顾客提供热食类和冷食类食品制售,现场检查点菜单显示,水库包头鱼120元一份,溪鱼60元一份,螺丝25元一份,为该店的经营项目,上述食材是根据客人需要再从当地采购的,当日还未对外销售。该餐饮店上述行为,属于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继续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至案发,当日购进的食品鸡腿每斤20元、数量14斤;豆腐每板18元、数量2板;葫芦瓜每斤5.5元、数量10斤,货值金额合计人民币371元,故本案货值金额371元,因该餐饮店未建立账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属于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继续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被扣押食品加工用具;(二)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财政。
5000.00元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