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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山县冰红餐饮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谢元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0721MACYH90U23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灵城街道和平路16号(首层铺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灵市监处罚〔2025〕512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月22日因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业人员李艳烨、袁华红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被我局当场出具灵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灵市监责改〔2025〕LC4号)、灵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灵市监当罚〔2025〕LC4号)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和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于2025年5月至案发期间,在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灵城街道和平路16号(首层铺面)的经营场所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业人员姚家嘉、李少兰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1月22日,《灵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共3页,《灵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灵市监责改〔2025〕LC4号)及其送达回证1份共2页,《灵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灵市监当罚〔2025〕LC4号)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业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并被我局作出处罚的事实。 2、2025年7月9日,《灵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共3页,执法检查照片4页共5张,证明当事人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正在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事实。 3、2025年7月28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授权委托书、经营者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符合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身份及受委托人的身份、权限。 4、2025年7月28日及2025年7月30日,《灵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2份共8页,证明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工作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事实。 5、2025年8月4日,当事人提供的袁华红、姚家嘉、李少兰的《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的事实。
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
3000.00元
灵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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