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百善堂药品零售有限公司屈原广场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鹏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527MA49M2YE9D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宜昌市秭归县茅坪镇平湖大道2号凤凰家园1栋12号门面(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秭市监处罚〔2026〕5号
经查,上述苯磺酸氨氯地平片是当事人于2024年7月30日从湖北药通药业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3盒,购进单价为95元/盒。截至2025年12月10日本局检查时,上述苯磺酸氨氯地平片已全部售出。本案货值金额285元,违法所得为285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285元。
0.00元
秭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