梨树县梨树镇东旭综合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亚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322MA157L1481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梨树镇西街消防小区15号楼105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梨市监处罚【2023】29号
当事人主要经营沈阳思味特食品有限公司和沈阳桃李有限公司生产的面包,2023年3月27投诉人以扫二维码付款的方式支付给东旭商店11. 00元购买了沈阳桃李有限公司生产的桃李酵母面包(生产日期2023年1月30日,保质期至2023年3月15日)1袋及其他商品(注:其他商品当事人记不清了),东旭商店的扫二维码收款截图与投诉人以扫二维码付款截图信息一致,桃李酵母面包销售价为4元,与投诉人提供的现场照片上的销售标价一致,从当事人提供2023年2月14日的进货票据显示沈阳桃李有限公司生产的该批次桃李酵母面包的购进数量2袋,购进单价3.2元/袋,一袋当事人自己食用了,另一袋卖给投诉人了,投诉人购买沈阳桃李有限公司生产的该批次桃李酵母面包应认定本案的货值金额,本案的货值金额为4元,本案违法所得0.8元,经询问当事人得知当事人从2023年2月14日至2023年3月15日只购进过一次沈阳桃李有限公司生产的桃李酵母面包。
经调查,当事人主要经营沈阳思味特食品有限公司和沈阳桃李有限公司生产的面包,2023年3月27投诉人以扫二维码付款的方式支付给东旭商店11. 00元购买了沈阳桃李有限公司生产的桃李酵母面包(生产日期2023年1月30日,保质期至2023年3月15日)1袋及其他商品(注:其他商品当事人记不清了),东旭商店的扫二维码收款截图与投诉人以扫二维码付款截图信息一致,桃李酵母面包销售价为4元,与投诉人提供的现场照片上的销售标价一致,从当事人提供2023年2月14日的进货票据显示沈阳桃李有限公司生产的该批次桃李酵母面包的购进数量2袋,购进单价3.2元/袋,一袋当事人自己食用了,另一袋卖给投诉人了,投诉人购买沈阳桃李有限公司生产的该批次桃李酵母面包应认定本案的货值金额,本案的货值金额为4元,本案违法所得0.8元,经询问当事人得知当事人从2023年2月14日至2023年3月15日只购进过一次沈阳桃李有限公司生产的桃李酵母面包。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经营超过保质期或者有效期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法行为。
依据《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登记、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备案卡;违反第六项至第九项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登记、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备案卡。”,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0.8元
2.罚款人民币2000元。
2000.00元
梨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