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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汇兴工贸集团汇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许江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97291805793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青年路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米市监处罚〔2025〕192号
经查,2021年7月30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并实施《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5号),通知内容包含“由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单位(简称非电网供电主体)负责供电、计量收费的电力用户属于非电网直供电终端用户。非电网供电主体不得在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物业公共部位、公共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电费、运行维护费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不得通过电费向终端用户分摊。鼓励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非电网供电主体将降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安装非分时计量电能表计的,非电网直供电主体按照‘用户电压等级对应目录平段电价+上浮幅度’收取电费。上浮幅度根据合理线损及峰谷电价购电、平段电价供电的价差予以确定,最高不超过用户电压等级对应目录平段电价的12%。实际超过12%的应通过加强管理、改造供电设施设备等方式予以降低。存在多层转供电情况的,用户执行的电价上浮幅度合计不得超过最大上浮幅度。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等。 2022年3月9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并实施《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自治区贯彻落实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发改规〔2022〕6号),方案内容包含“居民、农业用电价格仍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非电网直供电价格基准为市场化交易到户电价或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到户电价;大工业、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执行分时电价(除国家明确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外),居民、农业用电不执行;新疆电网居民生活用电目录销售电价表,1.乌鲁木齐市(城市)到户电价0.39元/千瓦时”等。 汇兴小区由新疆汇兴工贸集团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小区供电设备属新疆汇兴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所有,该公司与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供电公司签定《高压供用电合同》,用电人为新疆汇兴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用电人用户编号为6500110124923。用电类别为商业用电,电压等级为交流10kV,市场化属性为普通代购客户。自汇兴小区建成以来,一直由新疆汇兴工贸集团汇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管理、维护供电设备,并向小区内居民及商户提供转供电服务、收取电费及向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供电公司缴纳电费。新疆汇兴工贸集团汇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汇兴小区非电网供电主体。 汇兴小区安装1块电能表,公共部分用电、物业用电及转供电电量均由该电能表计量。接受当事人转供电服务的居民、商户均安装非分时计量电能表。当事人通过人工抄表的方式计算居民、商户用电电量并按照居民0.8元/千瓦时,商户1元/千瓦时或1.2元/千瓦时的价格收取电费。电费包括转供电电费及物业服务费(该小区未单独收取物业服务费)。 由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股东变更及工作人员离职,经营管理不规范等原因造成汇兴小区居民、商户电表人工抄表原始记录保存不全,2023年3月前电表人工抄表原始记录遗失。无法计算2023年4月以前转供电服务电量及多收取电费数额。 当事人在开展人工抄表工作时根据汇兴小区实际情况,2025年1月未抄表,2月抄表并合并收取1-2月电费。其他时段每月均抄表1次。 居民用电执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乌鲁木齐市(城市)到户电价为0.39元/千瓦时。2023年4月至2025年6月当事人共向居民提供转供服务71214千瓦时,应代收缴电费27773.46元,实际收取电费56971.2元,多收取电费29197.74元。 商业用电执行市场电价,非电网直供电价基准为市场化交易到户电价或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到户电价。当事人是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供电公的普通代购客户。到户电价为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电价。2023年4月到户平段电价为0.432906元/千瓦时,上浮12%后为0.48485472元/千瓦时。该月当事人共向商户提供商业用电转供服务11843千瓦时,应代收缴电费5742.134449元,实际收取电费11896.8元,多收取电费6154.665551元;2023年5月到户平段电价为0.441832元/千瓦时,上浮12%后为0.49485184元/千瓦时。该月当事人共向商户提供商业用电转供服务12303千瓦时,应代收缴电费6088.162188元,实际收取电费12363.8元,多收取电费6275.637812元;2023年6月到户平段电价为0.448173元/千瓦时,上浮12%后为0.50195376元/千瓦时。该月当事人共向商户提供商业用电转供服务12535千瓦时,应代收缴电费 6291.990382元,实际收取电费12608元,多收取电费6316.009618元;2023年7月到户平段电价为0.453953元/千瓦时,上浮12%后为0.50842736元/千瓦时。该月当事人共向商户提供
1.警告; 2.没收未退还多收电费(违法所得)231084.98元; 3.罚款808800元
808800.00元
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3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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