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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俞炎腾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360100MA35F9MF6N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南昌市东湖区沿江北路69号写字楼1203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8-21
(2026)赣0102民初2298号
合同纠纷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2
2026-08-14
(2026)赣0112民初488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3
2026-07-15
(2026)赣0112民初5378号
服务合同纠纷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4
2026-07-03
(2026)赣0102民初2298号
合同纠纷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5
2026-06-18
(2026)赣0102民初2365号
合同纠纷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6
2026-05-25
(2026)赣0102民初1878号
服务合同纠纷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7
2026-05-06
(2026)赣0113民初603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8
2026-04-23
(2025)赣0102民初6237号
合同纠纷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9
2026-04-08
(2026)赣0113民初2518号
承揽合同纠纷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10
2026-03-19
(2026)赣0281民初609号
服务合同纠纷
乐平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6-25
(2026)赣0102民初2298号
合同纠纷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江西亿家华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2
2026-03-19
(2025)赣1127民初5321号
服务合同纠纷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余干县筑乘置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余干县人民法院
3
2026-02-14
(2025)赣0102民初6237号
合同纠纷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九江中奥投资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4
2026-01-16
(2025)赣0102民初3163号
承揽合同纠纷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江西省金紫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5
2025-12-31
(2025)赣1127民初5321号
服务合同纠纷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余干县筑乘置业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余干县人民法院
6
2025-11-17
(2025)赣0102民初970号
承揽合同纠纷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丰城市正卯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7
2025-10-14
(2025)赣0102民初3163号
承揽合同纠纷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江西省金紫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8
2025-06-13
(2025)赣0102民初970号
承揽合同纠纷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丰城市正卯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9
2025-04-09
(2025)赣0102民初970号
承揽合同纠纷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丰城市正卯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2-12
2019-10-18
(2019)赣0102执2624号之一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盛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19-06-18
2018-11-01
(2018)赣0102民初4409号
服务合同纠纷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与盛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87065.60元
民事案件
3
2019-06-18
2019-04-12
(2018)赣01民终3419号
盛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处罚﹝2026﹞58号
当事人作为电梯维保单位于2025年9月17日与南昌招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对高知公寓区域内的50台乘客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服务。经调取高知公寓内电梯全部监控视频查实:当事人在2026年1月9日未对48台电梯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维护保养;另2台电梯于2026年1月11日进行维护保养,但该2台电梯超过15日内维保的技术规范要求。 另查明,该公司在高知公寓区域内乘客电梯维护保养服务,根据合同收费项目显示,2025年10月1日至2027年9月30日,维保月数为24个月,月单价收费为7900元,通过计算单台单次收费为79元/台,50台合计收费为3950元。该案涉嫌违法所得为395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及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950元; 2.罚款20000元; 以上罚没款金额合计人民币23950元,上缴国库。
20000.00元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7
2
信丰市监处罚﹝2026﹞70号
经查明: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2026年2月9日对赣州国光实业有限公司信丰铂金湾购物中心的2台电梯(设备代码分别为:37101009620215YR1P、31101009620215YR10)进行了维保。2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上述已经维保过的2台电梯底坑均不清洁、垃圾多,但无纸化维保记录显示所有项目正常,底坑清洁,该记录与事实不符,故该公司未按《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六条第一款 电梯的维保项目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等四类,各类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要求分别见附件 A 至附件 D。维保单位应当依据各附件的要求,按照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并且根据所保养电梯使用的特点,制定合理的维保计划与方案,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的要求维保电梯,存在虚假维保的行为。上述2台电梯的维保费用为280元/月/台,因维保成本无法计算(详见《关于信丰国光铂金湾店电梯维保成本难以计算的说明》),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2026年2月10日完成整改。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000.00元
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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