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俞炎腾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360100MA35F9MF6N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南昌市东湖区沿江北路69号写字楼1203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23
(2025)赣0102民初6237号
合同纠纷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2
2026-04-08
(2026)赣0113民初2518号
承揽合同纠纷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3
2026-03-19
(2026)赣0281民初609号
服务合同纠纷
乐平市人民法院
4
2026-03-10
(2026)赣0281民初508号
服务合同纠纷
乐平市人民法院
5
2026-03-09
(2026)赣0102民初681号
合同纠纷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6
2026-03-06
(2025)赣0112民初12858号
服务合同纠纷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7
2026-03-05
(2026)赣0281民初609号
服务合同纠纷
乐平市人民法院
8
2026-02-24
(2025)赣1127民初5321号
服务合同纠纷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余干县筑乘置业有限公司
余干县人民法院
9
2026-02-12
(2025)赣0102民初6237号
合同纠纷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10
2026-02-12
(2025)赣1127民初5321号
服务合同纠纷
余干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3-19
(2025)赣1127民初5321号
服务合同纠纷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余干县筑乘置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余干县人民法院
2
2026-02-14
(2025)赣0102民初6237号
合同纠纷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九江中奥投资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3
2026-01-16
(2025)赣0102民初3163号
承揽合同纠纷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江西省金紫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4
2025-12-31
(2025)赣1127民初5321号
服务合同纠纷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余干县筑乘置业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余干县人民法院
5
2025-11-17
(2025)赣0102民初970号
承揽合同纠纷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丰城市正卯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6
2025-10-14
(2025)赣0102民初3163号
承揽合同纠纷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江西省金紫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7
2025-06-13
(2025)赣0102民初970号
承揽合同纠纷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丰城市正卯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8
2025-04-09
(2025)赣0102民初970号
承揽合同纠纷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丰城市正卯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2-12
2019-10-18
(2019)赣0102执2624号之一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盛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19-06-18
2018-11-01
(2018)赣0102民初4409号
服务合同纠纷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与盛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87065.60元
民事案件
3
2019-06-18
2019-04-12
(2018)赣01民终3419号
盛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庐市监处罚〔2026〕11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11月02日成立,营业期限为2015年11月02日至2027年04月22日,经营范围为本公司生产的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及其他相关产品的销售、安装、保养及维修。 庐山南北门游客中心优化提升改造期间,安装梯号FT-4自动扶梯及梯号DT5-6、DT7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共计7台。庐山文控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与当事人双方于2025年4月19日签订电/扶梯产品免费维保合同,经双方同意,按下列价格和承担方式执行:免费维保期为12个月(自特种设备监管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最晚不超过货物生产完毕(以货物产品合格证签发日期为准)后的18个月,以先到日期为准),在此期间,乙方免费提供电梯维保服务。 根据2025年12月10日,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牯岭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庐山文控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北门管理中心)处现场进行检查。该中心电梯维保单位为当事人,维保员潘健提供了电梯的维保记录。执法人员在庐山文控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北门管理中心)消防控制办公室内查看并调取了2025年11月18日的电梯维保监控视频录像,发现设备代码分别为33101009120251197725、33101009120251197743的两台自动扶梯,在11月18日进行半月维保时,存在漏项问题,维保过程中未对半月维保记录中的第14项“梯级或者踏板下陷开关”进行验证,但在维保记录本中记录所有维保项目均已完成,出具不实半月维保记录。该行为属于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 违法所得情况:庐山南北门游客中心优化提升改造,2025年4月18日,庐山文控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与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双方已签订电/扶梯产品免费维保合同,双方同意,免费维保期为12个月,因此没有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身份; 2、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授权人身份的合法性; 3、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3张、半月维保记录及设备使用标志复印件4张,证明案件来源及现场检查情况。 4、询问笔录共1份,证明当事人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事实。 5、光盘1个,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在庐山北门管理中心消防控制办公室内查看并调取了2025年11月18日的电梯维保监控视频录像,反映了维保过程中未对半月维保记录中的第14项“梯级或者踏板下陷开关”进行验证的事实; 6、国家企业信息信用公示系统截图一份,证明当事人有同一违法行为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规定处罚。”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建议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11000元。
11000.00元
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4
2
余市监处罚〔2026〕2号
当事人对编号为311010091202135912电梯维护保养时对重装置导靴上油杯“油量较少”不符合《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中的半月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中的序号13(吸油毛毡齐全,油量适宜,油杯无泄漏);该台电梯维护保养费用260元/月,违法所得260元。至本案调查终结,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
1、没收违法所得260元, 2、罚款人民币15000元,罚没合计15260元。
15000.00元
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4
3
九市监特处罚〔2024〕3136号
2024年11月18日当事人维保作业人员胡敏和曹端宙对该电梯进行半月维保时,存在漏项问题,维保过程中未对半月维保记录中的第18项轿内报警装置、对讲系统和第20项轿门防撞击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维保,但在维保记录本中记录所有维保项目均已完成,出具不实半月维保记录。
1.罚款1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4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0140元。
10000.00元
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