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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能吉林龙华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热电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6裁判文书 8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苏同敏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01824519999P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龙潭区徐州路35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7-18
(2024)吉0203民初1519号
劳动争议
崔*
国能吉林龙华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热电厂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2
2024-04-10
(2024)吉0203民初176号
合同纠纷
才**
国能吉林龙华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热电厂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3
2024-02-02
(2024)吉0203民初176号
合同纠纷
才**
国能吉林龙华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热电厂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4
2023-05-24
(2023)吉0203民初82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呼伦贝尔市润发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国能吉林龙华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热电厂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5
2023-04-24
(2023)吉0203民初82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呼伦贝尔市润发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国能吉林龙华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热电厂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6
2021-05-28
(2021)吉0203民初1230号
合同纠纷
国能吉林龙华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热电厂
吉林市北甸粉煤灰制品有限公司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5-24
2025-02-26
(2025)吉02民申16号
继承纠纷
马**、马**继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12-29
2021-12-23
(2021)吉0203执99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国能吉林龙华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热电厂、吉林市北甸粉煤灰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1-03-15
2020-12-28
(2020)吉0203执789号
民事案件执行
国电吉林龙华吉林热电厂与李**其他案由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0-12-30
2020-12-28
(2020)吉0203执800号
民事案件执行
国电吉林龙华吉林热电厂与李**其他案由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19-08-30
2019-04-15
(2019)辽0123民初99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河南力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营口晟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9-07-25
2019-06-03
(2019)吉0203民初53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河南力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营口晟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8-04-16
2018-04-16
(2018)吉0203执33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市贯通煤炭有限公司与国电吉林龙华吉林热电厂、国电吉林龙华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17-12-20
2017-11-23
(2017)吉0203民初104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刘*与国电吉林龙华吉林热电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市市监价处罚﹝2025﹞00005号
国能吉林龙华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热电厂2024年氮氧化物超标排放一倍以下对应上网电量为56.7815万千瓦时,多收环保电价款为5678.18元;氮氧化物超标排放一倍以上对应上网电量为103.7542万千瓦时,多收环保电价款为10375.4元。2024年合计多收环保电价款为16053.58元,均为启停过程中原因。其行为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36号)的相关规定不符。
根据《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36号)文件《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第十五条“燃煤发电机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要求仍执行环保电价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没收超限值时段的环保电价款。超过限值1倍及以上的,并处超限值时段环保电价款5倍以下罚款。因发电机组启机导致脱硫除尘设施退出、机组负荷低导致脱硝设施退出并致污染物浓度超过限值,CEMS因故障不能及时采集和传输数据,以及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导致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等情况,应没收该时段环保电价款,但可免于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建议:没收多收环保电价款16053.58元
16053.58元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0
2
吉市市监价处罚﹝2024﹞00003号
国能吉林龙华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热电厂2022年氮氧化物超标排放一倍以下2小时,对应上网为14.4166万千瓦时,环保电价款为1,441.66元,氮氧化物超标排放一倍以上8小时,对应上网为69.4811万千瓦时,环保电价款为6,948.11元,均为启停过程中原因;2022年5月31日1点--14点,8号机组在停运裂解状态,没有发电也没有上网电量。2022年度多收环保电价款为8389.77元国能吉林龙华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热电厂2023年氮氧化物超标排放一倍以下5小时,对应上网为41.2374万千瓦时,环保电价款为4,123.746元,氮氧化物超标排放一倍以上3小时,对应上网为24.2793万千瓦时,环保电价款为2,427.93元,均为启停炉原因;烟尘超标排放一倍以上3小时,对应上网电量41.7462万千瓦时,环保电价款为835.6389元;尘超标排放一倍以上1小时,设备故障原因,对应上网电量10.028万千瓦时,环保电价款为200.56元。2023年度多收环保电价款为7587.87元其行为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36号)的相关规定不符。
《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其作出如下处罚建议:没收多收环保电价款15977.64元。
15977.64元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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