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梅县楚小满餐饮铺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柳杨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7MABQ8HD970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黄梅镇晋梅大道北侧(中港.水木学府)3#103铺号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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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黄梅市监处罚〔2026〕154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年4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操作间货架上有已使用的1袋(已开封)“辣椒段”(非即食),标称生产商:湖北莲厨健康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50909,保质期:6个月(保质期至2026年3月8日),净含量:2.5㎏,现场称重:0.2㎏。经现场核查上述食品原料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现场申请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予以销毁,本局执法人员予以现场监督。
经查,上述批次的“辣椒段”是当事人于2026年1月5日从小马干菜店购进,共计购进1袋,进价为70元/袋,用于制作“牛杂煲”的原料。当事人在“辣椒段”超过保质期后于2026年3月18日制作1份“牛杂煲”(销价为128元),剩下超过保质期的0.2㎏“辣椒段”在操作间待使用。现场发现超过保质期的0.2㎏“辣椒段”货值金额计5.6元,因上述“辣椒段”是零散地放在菜品中使用且当事人未建立使用台帐,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
二、《黄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销毁申请书各1份及现场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及在本局执法人员监督下对上述批次食品原料进行现场销毁的情况;
三、《黄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黄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事实及本局要求当事人限期提供制作“牛杂煲”原材料的购进价款及合理支出的情况;
四、《黄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本局相关文书送达地址确认的情况;
五、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减轻处罚申请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整改、申请减轻处罚的情况;
六、当事人提供的“辣椒段”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打印件、“辣椒段”进货票据、“牛杂煲”的销售记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进货来源及销售情况。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适用指南》第十六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本局拟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2026年7月1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黄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当事人处以10000元罚款,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并要求听证的权利。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放弃了上述权利。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10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10000.00元
黄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