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洪山区吴桥通用设备结构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严慧萍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07483422547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汉化学工业区清潭湖办事处吴桥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青市监处罚〔2026〕143号
经查,2026年6月2日,该公司向我局提交了设备代码为41704201062009119030,产品编号为081284的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报告(报告编号:00QD120260639,下次检验日期:2028年4月)等相关资料。
另查明,涉案电动单梁起重机的设备代码为417041545202000033,产品编号为20010032,规格型号为LD,额定起重量为16t,属于《特种设备目录》(2014年第114号)规定的特种设备。该起重机械自2025年年底安装后一直未检验。2026年5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设备正在使用,且未取得合法有效的检验合格报告。当事人使用未经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使用未经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我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处罚如下:
罚款50000元。
50000.00元
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