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德聚鑫源能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许新美 | 注册资本:13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9MA776UCW9N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三道坝南路636号3栋1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税稽罚(2025)6号
(一)增值税 2021年9月~2023年12月,你单位销售油品,取得销售收入共计41,903,811.72元,已申报销售收入36,500,560.82元,未记账也未申报纳税销售收入5,403,250.9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 第691号修订)第十九条第一款“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文件〔1993〕财法字第38号发布 财政部令第65号修订)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之规定,你单位2021年9月~2023年12月共计应补缴增值税702,422.62元。其中:2021年应补缴增值税260,199.18元,2022年应补缴增值税272,191.47元,2023年应补缴增值税170,031.97元。(二)其他相关税费及附加 你单位2021年9月~2023年12月少缴增值税702,422.6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公布)第二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之规定,你单位2021年9月~2023年12月共计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49,169.58元。其中:2021年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8,213.94元,2022年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9,053.40元,2023年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1,902.24元。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及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三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之规定,你单位2021年9月~2023年12月共计应补缴教育费附加21,072.6
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
396734.81元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01-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