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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县语桐豆浆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家福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4CNB6D5E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蕲春县彭思镇彭思街道供销社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4〕344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3月8日从彭思桥副食品批发部购进30袋手工麻花,标签上无生产日期,保质期120天,生产商:蕲春县顾永林小作坊,产地:湖北蕲春,进价1元/袋,售价2元/袋,已售出15袋,还剩15袋置于货架上待售,货值金额为60元,违法所得为3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经营无生产日期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一)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0元;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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