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梵雅艺术培训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清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303MAEANQ93XW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街办公园路100号2幢3-1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张湾市监处罚〔2025〕89号
经查,当事人委托张湾区羽潼广告部,在张湾区六堰广场地下人行通道,发布“17年专注美术教育”的广告内容,广告发布期限为2024年9月20日至2025年3月20日,且当事人无法提供从事美术教育17年的相关证明,广告信息虚假,广告费用600元。
另查,在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的广告牌上还有“考学包过选梵雅”的内容,对培训的效果作出保证性承诺。广告费用60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给予罚款人民币1800元的行政处罚。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第(六)项“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给予罚款人民币600元的行政处罚。
因当事人在一个广告牌上发布虚假广告内容和保证性承诺广告内容,是一个整体的广告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综上,两项合并执行,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给予罚款人民币1800元的行政处罚。
2400.00元
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