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江县潮贡海鲜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梅志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21MABM417E0U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广厚乡东阳村五六队屯(黑2024龙江县不动产权第006527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龙市监处罚[2024]237号
经查,你单位于2022年05月06日向注册机关申请办理《营业执照》,2024年01月25日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12302210053323)从事经营活动,你超市经营的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牛排”于2024年1月20日你单位在龙江元盛食品有限公司购进,购进价格8元/袋,销售价格为10元/袋,并于2024年5月28日销售一袋,故违法所得1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一份,证明我局依法对龙江县潮贡海鲜超市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龙江县潮贡海鲜超市有合法经营资质。
4、《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龙江县潮贡海鲜超市有合法经营食品资质。
5、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梅志新的身份。
6、曹雪梅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曹雪梅身份。
7、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对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行为事实的认定。
8、进货票据及供货商资质证明一份,证明龙江县潮贡海鲜超市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进货来源。
9、照片和二维码付款截图各一份,证明龙江县潮贡海鲜超市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实际情况。
罚款0.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000.00元
龙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