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大方县学伦煤炭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学伦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1MAC3Y8L53Q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九驿街道东关乡同心社区(豪爵摩托旁边)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方市监处罚[2023]381号
现查明:2023年6月27日,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出示执法证后对大方县学伦煤炭经营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摆放有一台机械秤,该机械秤的基本信息为: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黔制MC00000005号,贵阳市衡器厂,最小秤量为4KG,最大秤量为500KG,机械秤旁抽屉内摆放有7个秤砣(25KG1个,50KG2个,100KG2个,200KG2个)。该台机械秤未张贴有计量强制检定合格证(印),且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台机械秤合法有效的计量强制检定证书。 根据《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规定,查询到当事人使用的上述机械称重案秤属于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在使用上述计量器具过程中,当事人以其不知道需检定为由,一直未将其使用的上述计量器具按规定送检定机构进行检定,并将该计量器具在未经检定的情况下一直正常用于对其经营的煤炭进行称重销售,于2023年6月27日被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依法查获。 当事人在使用上述涉案计量器具对其经营的煤炭进行称重销售的过程中,没有建立进销货台账和相关的记录,也没有做账,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本案尚不够移送涉嫌犯罪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3年6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基本情况及当事人经营场所内使用的涉案计量器具未经检定的事实。 证据二、2023年6月27日,拍摄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照片四张和视频一个,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正常经营的事实。 证据三、2023年7月4日,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并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证据四、2023年7月4日,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并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 证据五、2023年7月4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使用的涉案计量器具未经检定的事实。 上述证据由当事人签名确认,并经办案人员收集归档。
罚款0.0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00.00元
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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