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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河区嘿电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沈志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50802MAD5DPEC1C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帅丰街王府花园一号楼311门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巴临市监处罚〔2025〕031号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该店是点餐式烧烤+自助KTV经营模式,店内共有26间包厢无卡座。每天自助经营时间从晚上6:00-晚上9:30,自助餐每人收取99元,店里所有菜品、酒水及唱歌都包含在99元里,不再收取其他费用;晚上9:30以后就是点餐式烧烤,所有菜品价格以菜单价格为主。该店厨房入口处对面冷冻柜下层放置有素多多牌“素北海鲍鱼”39袋,货值为351元,生产日期:2023年12月26日,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170克,未开封,截止案发已超过保质期153天;在后厨西侧放置苏老三牌“托县辣椒”1袋,生产日期:2023年5月17日,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1000g,已开封,截止案发已超过保质期376天,该店使用的素多多牌“素北海鲍鱼”是2025年5月份从微信平台个人AA鲜来客购进的,该批次共购进了1件,规格170g/袋,40袋/件,购进价360元/件,是用来制作该店自助菜品“香辣毛血旺”,执法人员现场与当事人丈夫沈志伟及热菜师傅孙邵亮沟通确认当天晚上(2025年5月28日)出的自助菜品“香辣毛血旺”中就使用了这批已超过保质期的素多多牌“素北海鲍鱼”1袋;苏老三牌“托县辣椒”是该店从临河区八一街调料大全商铺购进的,该批次购进了1袋,规格1000g/袋,购进价20元/袋,货值为20元,截止案发已开封使用三分之一,主要用来制作该店菜品,上述涉案食品原料货值共计371元。以上两种过期食品原料均无法提供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及票据。也没有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2025年6月4日9时59分至11时0分,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取得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承认上述事实的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5000.00元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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