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润家优品生活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曹雪飞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00231MA61QLME2A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垫江县曹回镇曹家正街曹家茧站2号楼9-10号门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垫江市监处罚〔2024〕108号
当事人于2021年4月2日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在重庆市垫江县曹回镇曹家正街曹家茧站2号楼9-10号门市从事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经营,保健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烟草制品零售,食品经营(销售散装食品),酒类经营,小食杂,日用百货销售,塑料制品销售,新鲜水果零售,食用农产品零售,新鲜蔬菜零售等经营活动至今。现查明:当事人在从事经营活动期间,于2023年10月12日在垫江县桂溪镇温州商贸城的捷达副食购进上述不合格泡卤鸡翅(五香味)(辐照食品)10袋,购进单价8.5元袋,购进总金额85元,购进后全部置于经营场所货架上进行销售,该批泡卤鸡翅(五香味)(辐照食品)除去2023年11月30日被重庆市涪陵食品药品检验所以11元袋的价格抽样购买5袋以外,剩下的5袋也以11元袋的价格全部销售完了,共计销售金额110元;于2023年11月8日在垫江县陈明副食经营部购进上述不合格花生米1袋(25),购进单价270元袋,购进总金额270元,除去2023年11月30日被重庆市涪陵食品药品检验所以12.56元的价格抽样购买4.516以外,剩下的20.484也以12.56元的价格全部销售完了,共计销售金额314元。上述批次的泡卤鸡翅(五香味)(辐照食品)和花生米没有缴纳税款,其他的人工等成本无法计算。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上述批次的泡卤鸡翅(五香味)(辐照食品)和花生米的购货单,没有索要或查验、留存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许可证,也没有查验泡卤鸡翅(五香味)(辐照食品)检验合格的相关证明。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记录,无法找到具体购买的消费者,不能对已经售出的不合格泡卤鸡翅(五香味)(辐照食品)和花生米进行召回。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泡卤鸡翅(五香味)(辐照食品)货值金额为10袋;11元袋=110元,购进金额为10袋;8.5元袋=85元,销售金额为10袋;11元袋=110元;不合格的花生米货值金额为1袋(25);12.56元=314元,购进金额为1袋(25);270元袋=270元,1袋(25);12.56元=314元。共计违法所得110-85+314-270=6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第一款;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或者未按要求索取进货凭证的;;、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69元;3.罚款6000元。
6000.00元
垫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