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江西诚通电梯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4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赖小军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24MA35KXMC4Y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新昌镇渊明南大道5号逸和花苑3栋一、二楼(自主申报)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03
(2026)赣0924民初395号
中介合同纠纷
宜丰县人民法院
2
2026-03-17
(2026)赣0924民初18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宜丰县人民法院
3
2026-03-13
(2025)赣0922民初3835号
占有物返还纠纷
万载县人民法院
4
2026-01-08
(2025)赣0922民初3835号
占有物返还纠纷
万载县人民法院
5
2025-11-12
(2025)赣0924民初195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诚通电梯有限公司
徐**
宜丰县人民法院
6
2025-10-29
(2025)赣0924民初197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诚通电梯有限公司
陈**
宜丰县人民法院
7
2025-10-14
(2025)赣0924民初195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诚通电梯有限公司
徐**
宜丰县人民法院
8
2023-11-29
(2023)赣0902民初7511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黄**
辛**,江西诚通电梯有限公司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9
2020-11-12
(2020)浙0503民初3386号
承揽合同纠纷
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诚通电梯有限公司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10
2020-09-15
(2020)赣0924民初1346号
服务合同纠纷
江西诚通电梯有限公司
广东齐创建设有限公司
宜春市宜丰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5-16
2023-02-28
(2023)赣0924民初102号
服务合同纠纷
江西诚通电梯有限公司与广东齐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8812.00元
民事案件
2
2022-05-12
2022-04-21
(2022)赣0924民初579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诚通电梯有限公司、修水县恒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0-12-02
2020-11-11
(2020)浙0503民初3386号
承揽合同纠纷
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诚通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0-10-13
2020-09-03
(2020)赣0924民初1346号
服务合同纠纷
江西诚通电梯有限公司与广东齐创建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万市监处罚﹝2026﹞257号
经查明,电梯维保信息系统显示当事人的维保人员(赖俊志、李强)在2026年3月24日当天对万载县锦秀苑小区8栋1单元左右梯(设备代码:311010091202223818 、311010091202223817)分别于08时31分25秒至09时18分30秒、07时40分08秒至08时29分41秒开展了维保,本局执法人员通过调取当天上述2台电梯轿厢内的视频监控录像,发现在该时间段内并无维保人员进入电梯实施维保。涉案2台电梯维保系统显示是由赖俊志、李强进行的维保打卡,实际是王顺、李强进行打卡,由于当事人用错了人员证件录入账号,实际是王顺是用赖俊志的账号登录系统开展的打卡,且维保人员为了方便图省事,用“斗转多开”APP进行的虚假打卡,未对涉案2台电梯开展实质性维护保养作业。 当事人与万载锦绣苑小区签订的电梯维保合同约定,每台电梯年度维保费用为3600元,年度维护保养总次数为24次,折算单次维保费用为150元/次/台。2台电梯共计违法所得3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同时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标准》(2025本)第七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细化裁量基准》”第二十三条【裁量基准】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00.00元; 2、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 以上共计罚没款20,300.00元,上缴国库。
20000.00元
万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07
2
袁区市监处罚〔2026〕42号
经查明,2026年1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中瑞元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润达广场)进行维保质量检查,发现维保系统显示当事人于2026年1月21日13时00分开始对电梯(设备代码30103609002014120076)开始季度维保,2026年1月21日14时14分结束该梯维保,维保人员应为王东金、蔡凯,但电梯(设备代码30103609002014120076)内监控视频显示当事人的维保人员(仅一人)于2026年1月21日14时19分在监控中出现,2026年1月21日14时21分出电梯,电梯未停梯未设置围挡,无维保痕迹。本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1月28日10时00分来到现场,本局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送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立即整改未按技术规范维保电梯的行为。当事人与中瑞元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润达广场)签订的合同为电梯全年维保合同,维保方式为半包,每台电梯每月费用为300元,以上一台电梯收费单月300元,包含电梯零部件材料费及维护保养人工费,故维保人工费用无法具体计算,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罚款30000元,上缴国库。
30000.00元
袁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06
3
铜市监处罚﹝2026﹞27号
现查明,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维保合同,自2025年9月13日起至2026年9月12日,御品滨江小区电梯由当事人负责维护保养,维保周期为每15天1次,每台电梯每月维保费用为300元。智慧监管平台维保系统显示御品滨江小区2026年1月12日共有8台电梯开展半月保,系统显示已完成维保。当事人的两名维保人员李佳威、辛文龙本该于2026年1月12日维保上述8台电梯,但当天两位维保人员在去御品滨江小区的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的意外,在铜鼓县永宁镇卫生院就医,其间就在江西省电梯智慧化维保APP上完成了维保打卡作业,伪造了完整的维保记录,没有实际进行维保。当事人承认了没有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对上述8台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事实。综上所述,本案违法所得1200元。
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保的违法行为并予以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8台电梯半月维保费用); 2、罚款30000元(罚没款合计31200元,上缴国库)。
30000.00元
铜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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