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榆县四井子镇赵二饭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庆武 | 注册资本:0.8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822MA16H7RH7F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通榆县四井子镇粮库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通市监处字〔2024〕96号
2024年10月16日,通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海分局执法人员对通榆县四井子镇赵二饭店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菜品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饭店未在整改期限进行整改。经查: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未建立账目,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承认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菜品的事实。
2024年10月8日,通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通榆县四井子镇赵二饭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菜品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场下达《通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整改。2024年10月16日,通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通榆县四井子镇赵二饭店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依然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菜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构成了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商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九条(一)项之规定,同时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节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
2000.00元
通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