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兰县天原生鲜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大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123MA1AEM3L56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依兰县北菜市综合楼一层南3-4门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依兰市监处罚〔2024〕10010号
经查,依兰县天原生鲜超市店长王金凤承认投诉人购买的过期面粉(金沙河松鹤贵族小麦粉、金沙河饺子小麦粉)是该店销售的食品。店长王金凤叙述称,卖给投诉人的两袋面粉(金沙河松鹤贵族小麦粉、金沙河饺子小麦粉)和我局扣押的两袋(金沙河饺子小麦粉、金沙河家庭多用途小麦粉),这四袋过期面粉是要返货退给商家的,但是那几天业务员有事没及时来取货,加上理货员、收银员的疏忽就销售了。该店店长王金凤现场提供了营业执照、供货方资质、进货单据等相关有效手续。购进记录如下:1、金沙河松鹤贵族小麦粉,购进1件(5小袋)每袋净含量5kg,购进单价17元/袋,购进金额85元,销售单价17.9元/袋,已全部销售,销售金额89.5元;2、金沙河家庭多用途小麦粉购进8件(24小袋),每袋净含量10kg,其中16袋购进单价为48元/袋,销售单价59元/袋,已全部销售,销售金额944元,另8袋购进单价为35元/袋,销售单价35.9元/袋,销售了7袋,销售金额251.3元;3、金沙河饺子用小麦粉购进3件(9小袋),其中一袋购进单价53元/袋,销售单价59元/袋,销售金额59元,另8袋购进单价35元/袋,销售金额36.5元/袋,销售7袋,销售金额255.5元。上述3种面粉销售金额共计1599.3元。因全部的销售记录太久了现在查不到,只能提供本次的销售记录,无法提供以前的销售记录,依兰县天原生鲜超市销售了过期金沙河松鹤贵族小麦粉1袋,销售价格17.9元/袋;金沙河饺子用小麦粉1袋,销售价格59元/袋,违法所得76.9元。货值金额1671.7元,不足5万元。认定依兰县天原生鲜超市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成立。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 ,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事实。
2、询问笔录1份 ,证明 :该店销售过期食品的事实。
3、《营业执照》1份,证明:该店为个体工商户的资质。
4、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其经营者自然人身份。
5、《食品经营许可证》1份,证明:该店为合法资质。
6、购进记录1份,证明:该店购进面粉的证明。
7、销售记录1份,证明:该店销售过期面粉的事实。
8、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该店经营者授权委托王金凤处理此事事实。
9、《营业执照》1份,证明:该店提供供货方营业资质。
10、《食品经营许可证》1份,证明:该店供货方经营资质。
当事人依兰县天原生鲜超市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结合上述自由裁量理由,建议给予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76.9元,2、没收过期金沙河饺子小麦粉1袋(生产日期2023年9月1日)、过期金沙河家庭多用途小麦粉1袋(生产日期2023年9月3日)。3、罚款:4000元,罚没款合计:4076.9元。
4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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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