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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安县夏之容副食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夏之容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324MA6EF5TT8E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正安县庙塘镇街上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正安市监处[2025]125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据一:2025年7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正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和现场拍摄的图片2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执法检查和发现当事人使用超期未检电子计价秤的事实; 证据二:2025年7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的《正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市监责改字[2025]458号),责令其在15日内送往相关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事实; 证据三:2025年7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夏之容进行询问时,制作的《正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超期未检电子计价秤的事实; 证据四:2025年7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的事实; 证据五:2025年7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法定代表人夏之容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夏之容已年满十八周岁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有当事人、询问人及被询问人、调查人、被调查人签名盖章认可,并注明笔录无误,证实了当事人电子计价秤超期未检的事实。
罚款0.03万元#
300.00元
遵义市正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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