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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江市沐澄鱼庄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小多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0481MA6PT6Q35G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市右所镇矣旧村委会环湖北路9号(欢乐大世界综合馆101号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玉澄处罚〔2025〕272号
当事人2025年3月30日从澄江市宇睿便利店购买24瓶芬达橙味汽水,进价为2元/瓶,店内售价5元/瓶;2024年8月30日从澄江市宇睿便利店购买24瓶雪碧清爽柠檬味汽水,进价2元/瓶,店内售价5元/瓶;2024年8月5日从澄江县勇刚综合商店购进1瓶蒸鱼豉油(酿造酱油),进价9元/瓶;2024年8月5日从澄江县勇刚综合商店购进2瓶熊猫牌调制加糖炼乳,进价10元/瓶;2025年5月6日从澄江县勇刚综合商店购进1瓶藤椒油(香辛料调味油),进价20元/瓶。 我局执法人员2025年6月11日现场检查时在澄江市沐澄鱼庄发现24瓶芬达橙味汽,外包装未拆封;发现4瓶雪碧清爽柠檬味汽水,负责人陈述购进24瓶,20瓶已售出;发现1瓶蒸鱼豉油(酿造酱油)、1瓶熊猫牌调制加糖炼乳(购进2瓶,1瓶已使用完);发现1瓶藤椒油(香辛料调味油),生产日期不可辨识。蒸鱼豉油(酿造酱油)、熊猫牌调制加糖炼乳、藤椒油(香辛料调味油)作为食品原料放于后厨加工间,不单独出售,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芬达橙味汽、雪碧清爽柠檬味汽水作为食品销售,当事人无销售台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按照当事人进货票据价格计算,当事人涉嫌使用的超过保质期以及生产日期不可辨识的食品原料货值金额为39元;按照当事人销售价格计算,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为140元。
当事人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当事人涉嫌使用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综合上述,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24瓶芬达橙味汽、4瓶雪碧清爽柠檬味汽水、1瓶蒸鱼豉油(酿造酱油)、1瓶熊猫牌调制加糖炼乳。 2.没收生产日期不可辨识的1瓶藤椒油(香辛料调味油)。 3.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整),上缴国库。
2000.00元
澄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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